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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on Land Use of the Spatial Planning"

發布於 2024-04-26 截止於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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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台內國字第1130803524號

主  旨:預告訂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2項。

三、「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聯絡人:陳科員

(四)電話:02-8771-2345

(五)傳真:02-2777-2358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右昌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4-07-01

綜整回應:

有關本部預告「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下稱本規則)草案業於113625日結束,於預告期間對本修正草案之相關建議,本部綜整後依序說明如下:

一、 有關建議檢討本規則草案第5條使用地名稱及說明欄內容部分:

(一)  國土計畫法使用地與區域計畫法使用地之編定方式有別,為說明兩者差異,本規則草案第5條第1項先闡釋兩者功能與定位之差異,並說明國土計畫各種使用地編定之法源依據;第2項則進一步說明為保障民眾合法土地使用權利,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19種使用地仍將標示於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資訊系統之適當欄位,並提供民眾查詢。

(二)  另未來國土計畫使用地功能係用以識別其土地使用管制方式,例如應經申請同意之案件,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範圍內之土地將編定為「許可用地()」;「使用許可」之案件,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案件範圍內如屬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將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外,其餘土地編定為「許可用地(使)」。

(三)  有關對於使用地名稱之修改建議,本部將納入評估參考。

二、 有關對於本規則草案第6條條文、說明欄及附表1容許使用情形表之修正建議部分:

(一)  原於草案第6條附表1之容許使用情形表中區分農4與農4(),係為反映一般(非原民)鄉村區與原民鄉村區(或原民聚落)土地使用管制之差別,惟因兩者性質均屬聚落範圍,管制方向差異不大,故後續將評估於本規則草案條文及附表一均不再保留農4()欄位,如後續任一使用管制項()目於農4()需增訂特殊性規定者,則另於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研訂。

(二)  草案第6條第3項之訂定,係規範農4、城2-1、城3範圍內,非屬原區域計畫法劃定鄉村區、工業區、特定專用區之零星土地,在未有計畫引導其使用前,除保障其既有使用權利外,原則應維持低強度使用,如有開發利用需求,應透過計畫引導使用,並配套規劃其公共設施需求。

(三)  草案第6條說明欄之三()有關「配合目的事業需求及其相關專案輔導合法化政策」容許之具體政策項目,包括附表1容許使用情形表之「特定工業設施」,未來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於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均得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作「特定工業設施」使用。

三、 有關建議修改本規則草案第8條規定,避免與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毗連擴廠規定競合部分:

(一)  國土計畫係以「計畫變更」代替「零星變更」,引導國土有序使用,並透過定期通盤檢討機制,彈性因應當代土地使用需求,產業主管機關得整體盤點產業發展之「擴展工業」需求,將產業發展政策方向,納入各級國土計畫之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或計畫)章節,俾各級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據以研擬空間發展策略(或)計畫,及研擬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透過政府主動規劃,協助企業解決產業缺地問題。

(二)  有關本項議題涉及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規定競合部分,本署目前正與經濟部研商後續處理作法,相關建議亦將納入研議參考。

(三)  另有關民眾詢問「毗連」定義部分,依產業創新條例授權訂定之「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興辦工業人申請使用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相連接。二、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間或毗連非都市土地相互間,隔有道路、水路時,其寬度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十公尺。

四、 有關建議檢討本規則草案第13條城鄉發展地區之土地使用強度是否過低部分:

(一)  未來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強度設計,係強調基於未來應以集約發展及成長管理為原則,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節省能源、增加公共設施使用效率,故同一性質之土地使用強度應以小於現行都市土地相關分區或用地為原則,以引導土地開發利用行為集中至既有發展地區。

(二)  有關對於使用強度提高之建議,本部將納入評估參考。

五、 有關對於本規則草案第四章應經申請同意條件、程序相關規定提供建議部分:

(一)  應經申請同意案件是否應由都市計畫計師簽證1節,本部將再與評估;至使用許可案件將需要都市計畫技師簽證,相關內容刻正研擬中。

(二)  草案第19條所指「必要時」,係由直轄市、縣()政府視其審查作業之實際需要決定,保留實務作業彈性。

(三)  就各項應經申請同意申請書件之調整建議,本部將納入評估參考。

(四)  本部國土管理署未來將建置應經申請同意相關作業系統,完整登錄相關案件資訊,除供國土計畫主管機關追蹤控管相關案件資訊外,亦提供公眾利用與查詢。

六、 有關對於本規則草案第25條違規查處作業之執行提供建議部分:

(一)  有關建議將稅務單位納入聯合取締小組,未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視執行查處業務之需要,邀請地方稅務單位代表擔任前開小組成員。

(二)  有關建議應提高查處作業執行成效部分,本部國土管理署未來將持續督導並協助各直轄市、縣()政府辦理違規查處作業,包括建置違規查處系統以追蹤案件辦理情形,利用衛星監測系統判釋比對疑似違規資訊,另亦將持續補助各地方政府違規查處作業經費,俾提升查處作業量能及行政效率。

 

 

感謝您對本規則草案研訂的支持及提供意見。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敬啟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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