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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36點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agraph 36 of "Food Businesses Shall Mandatorily Make a Food Safety Monitoring Plan, Conduct Tests and Meet the Minimum Testing Frequency Cycle and Other Relevant Matters"

發布於  2021-08-27  截止於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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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衛授食字第1101300825號

主  旨:預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三十六點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三、「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三十六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343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三十六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1年1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衛授食字第1101303158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36點規定,自111年7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agraph 36 of "Food Businesses Shall Mandatorily Make a Food Safety Monitoring Plan, Conduct Tests and Meet the Minimum Testing Frequency Cycle and Other Relevant Matters" (amend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uly 2022)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1-12-28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10年8月27日至110年10月26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行政程序辦理公告:

1. 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相關Q&A,可至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食品Q&A項下」查詢,已有置放「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公告之Q&A問答集供業者參考。另,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相關範例,亦可至本部食藥署網站「首頁 >業務專區>食品>食品業管理>05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專區項下」(製造業者)或「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食品輸入管理 >食品輸入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指引及範例」(輸入業者)查詢。

2. 本部食藥署每年度均有辦理食品業者法規說明會,建議可至該署網站「首頁>公告資訊>活動訊息」項下查詢。

3. 本案考量食品業者須依照本公告規定,進行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書內容增修訂,本次修正內容擬自111年7月1日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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