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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修正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f Rewards and Assistance in Reforestation" (former name: Regulations of Awards and Assistance on Reforestation)

發布於 2023-01-17 截止於 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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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農林務字第1111740360號

主  旨:預告修正「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森林法第四十八條。

三、「獎勵輔導造林辦法」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本會林務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forest.gov.tw)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修正草案利於獎勵造林業務之推動,有助於林業分區輔導經營,提升國產材產業發展,對造林者林業經營有正向助益,採取較短公告期間確有其急迫性及必要性,爰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林務局。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2號。

(三)電話:02-23515441轉249。

(四)傳真:02-23518524。

(五)電子郵件:m2082@forest.gov.tw


主任委員 陳吉仲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機關回應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2023-02-16

機關回應

感謝各界對於本草案所提意見,本會將於公告期滿後,彙整其他透過電子郵件.函文對本草案所提供相關意見,必要時再召開邀集各界團體.學研單位及相關政府部門共同討論研議,秉持審慎態度進行評估研議,預告期間感謝各位關注。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2023-02-24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對於「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修正草案提供寶貴意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綜整回應如下:

(一) 有關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之定位為保障私人或團體參與政府獎勵造林基本權益,政府於造林過程中及完成造林後,提供營林及產業輔導,確保造林成果符合經營目標與效益。本次修法配合整體造林政策檢討,按造林期間及目的,採堆疊式獎勵林農在森林經營所需資源與協助,以森林永續經營原則,達成兼顧森林經濟、社會及環境效益。本次修法縮短獎勵造林期間為6年,生產林獎勵期滿後續接軌「林業永續輔導方案」,加強以「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及「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要點」等進行輔導經營,以提高林木價值;非生產林後續輔導多目標經營增加林農收益,倘其屬對瀕危物種族群或重要棲地保護之區位,則輔導依「瀕危物種及重要棲地生態服務給付推動方案」,維持良好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

(二)本辦法修正草案第四條規定:「非生產林造林樹種應喬木類原生樹種或歸化樹種,栽植基準以一千五百株為原則,且不得栽植果樹、特用作物或入侵植物。」。非生產林可栽植樹種已納入所有喬木類臺灣原生樹種;果樹倘採林業經營方式種植,無採收果實之經濟收益,且木材較無利用價值,未能提供木材利用以滿足市場需求之目標,此外,為避免造林人原以非林木生產為目的參加獎勵造林,期滿後續以矮化壓枝等方式進行農業經營,有違獎勵造林之意旨,爰本辦法造林樹種未納入果樹。另為適地發展林下經濟,增加林農收益,本局於108年4月18日發布施行「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發揮森林生態系多元服務價值。

(三)竹林特性生長快速,考量竹林擴張入侵周圍森林之疑慮,爰本辦法未將竹林納入獎勵造林樹種。另針對竹林更新撫育本局於112年2月1日發布施行「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作業規範」,給予個人請領竹林更新獎勵金,加強竹林撫育管理促進竹林健康生長以及增強竹林碳匯能力,並能適量提供竹材產量供應。

(四)森林屬再生資源,對達輪伐期之林木進行伐採生產,為合理的經營模式。為避免砍大樹種小樹情形發生,本局99年7月15訂定發布「獎勵造林審查要點」,加強申請獎勵造林案件審查:(1)明列認定有實施造林需要之情形、(2)實施造林土地有天然次生林應予以保留、(3)實施造林之土地面積在5 公頃以上者,應成立諮詢小組辦理現勘審查,本局亦將再會同各界針對實際有實施造林需要之情形研擬修正審查要點,以保護生物多樣性及其相關價值。

(五)有關伐採之審核機制,本局已研擬「林業主管機關許可林產物伐採(搬運)審查表」(草案),研訂伐採許可審查之標準,及位於各類環境敏感區範圍之限制採伐方式原則,該草案將會再與環團、NGO等組織研商後,作為各級林業主管機關審查伐採許可之準據。

(六)生態造林係以生態角度思考,偏重環境生物多樣性、基因龐雜性、鄉土地域性、冠層複雜化及鑲嵌式組成等特性,選用栽植友善環境樹種及造林方式。本辦法修正草案第四條明訂將依造林目的區分為生產林或非生產林,非生產林樹種已納入可栽植所有喬木類臺灣原生樹種,以利推行生態造林。

(七)契作契約屬私法契約,其維繫主要建立於林農與業者間互信基礎,於實務操作上常有假契作契約詐領獎勵金問題。此外,本辦法修正草案所訂儲備用材,屬長伐期之市場主要用材需求樹種,從造林至林木成熟達伐期齡,時間長達數十年,造林環境及市場價格變動等因素將大幅增加契約訂定風險。基上,本次修法未納入契作契約,生產林後續將加強以「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及「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要點」等進行輔導經營,以提高林木價值及生產量能。

(八)有關受獎勵造林人基本造林撫育輔導、造林作業手冊及代耕服務相關資訊等意見,本局將納入後續政策推廣規劃內辦理。

(九)有關年度內伐採計畫未能如期致無法提交造林成果評估表之意見,本局將彙整各界透過電子郵件、函文對本草案所提供相關意見後,納入條文研修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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