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第3條、第9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surance Brokers",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surance Agents",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l Control and Audit System and Business Solicitation System of Insurance Agent Companies and Insurance Broker Companies" and Article 3 and 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Online Insurance Business and Online Insurance Services of Insurance Agent Companies and Insurance Broker Companies"
發布於
2024-04-12
截止於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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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部分條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部分條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部分條文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第九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保險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及第八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及一百六十三條之一。
三、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22041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三) 聯絡人:林科長。
(四) 電話:(02)89680712。
(五) 傳真:(02)89691321。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3年7月2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金管保綜字第11304922171號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surance Brokers",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surance Agents",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l Control and Audit System and Business Solicitation System of Insurance Agent Companies and Insurance Broker Companies" (Article 2 of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5) and Article 3 and 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Online Insurance Business and Online Insurance Services of Insurance Agent Companies and Insurance Broker Companie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2024-07-31
綜整回應:
感謝民眾對修正草案之關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回應如下:
一、本次簽署制度變革,係由事前檢核簽署改為檢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代理、經紀業務之銀行(下稱保經代公司)相關檢核作業並未改變,應由公司自行評估商品特性,依實務作業,自行建立檢核作業程序及訂定檢核機制。
二、此次變革主要係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下稱保經代公會)多次之建議,建議由事前簽署修正為檢核,本會係參採保經代公會之建議,取消簽署制度,並增訂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下稱保經代管理規則)第60條之1對於簽署制度所為之修正,保經代公司應於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調整,前揭調整期後,保經代公司均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三、因應簽署制度之變革,本會認需強化保經代公司之法令遵循制度以為周全,爰增訂保經代公司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等所應包含之事項。法令遵循作業程序已於法規規範,各公司均應建立其法令遵循制度,至應辦理內稽內控之公司,應將法令遵循作業程序納入其內控作業,自屬當然。
四、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修正增訂第50條第5項規定,其規範對象為保險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又銀行業訂定之法令遵循評估與程序,係確保其銀行各項營業活動符合法令規定,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於執行保險代理業務,所應訂定之法令遵循評估與程序及法令規範,尚與辦理銀行業務之法令遵循自行評估項目有異,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五、本次簽署制度之變革,保經代公會已研議多時,且據保經代公會之說明,其已與會員充分溝通,又此次變革僅係就事前簽署修正為檢核及強化法遵作業,且自法令預告至正式發布亦有相當時間,爰不另定施行日期。惟考量業者需有充裕時間因應準備,爰增訂保經代管理規則第60條之1,對於簽署制度所為之修正,保經代公司應於11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調整。
六、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未修正第49條第26款規定,本次修法就透過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送件者,無需再經簽署程序,個人執業保險經紀人則仍維持原簽署作業,復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條之1規定,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任用之經紀人,得執行保險經紀業務、檢核、法令遵循、稽核或其他相關業務,渠等人員雖不再執行簽署工作,惟其執行前揭業務時,倘同時任職保險業,仍有利益衝突之疑。
七、保經代管理規則修正,對於保經代公司應聘任之經紀人/代理人人數未改變,且可執行之業務更多元,應無影響經紀人/代理人工作權之情事。另本次修法已將透過保經代公司送件者,無需再經簽署程序,建議比照不動產經紀,依業務員人數增聘經紀人/代理人,因經紀/代理之性質與不動產經紀不同,尚難比附援引。
八、保經代管理規則修法增訂第2條之1,保經代公司任用之經紀人/代理人,除執行保險經紀/代理業務外,並擴大得執行檢核、法令遵循、稽核或其他相關業務,至有關國家考銓賦予保險輔助人證照,其業務範圍應於相關作用法規予以規範,是以,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之業務範圍,得於相關作用法規與時俱進適度予以調整,本次保經代管理規則修正,將簽署作業調整修正為檢核,對國家考銓賦予保險輔助人之證照尚不生影響。又檢核作業並非保險法第8條及第9條所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之業務範疇,爰並不限於前開具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照之保經代人員始得擔任,尚無違相關法令之虞。
九、為避免因簽署制度調整而有保經代公司不當解雇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情形,本會已責由保經代公會彙整所屬會員公司現所有任用領有執業證照之經紀人/代理人名單,併請保經代公司說明新制實施後前開人員所擔任之工作項目,以保障保經代公司原簽署人之工作權,經審視保經代公司對簽署人未來之工作規劃,已有妥善安排。至保經代管理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保經代公司應任用經紀人/代理人至少1人之規定並未變更,尚無擔任簽署工作之經紀人/代理人工作權趨於劣勢之情形。
十、有關「保險代理人公司(含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電子簽署作業自律規範」未列於本次修正草案,後續是否會一併進行異動一節,按所指核屬保代公會所訂之自律規範,應由該公會依修正條文自行配合調整相關自律規範後報本會。
十一、有關法令遵循人員教育訓練部分,按銀行業法令遵循人員之功能係執行法令傳達、協調與溝通,及訂定所屬金融機構法令遵循評估與程序,確保其金融機構各項營業活動符合法令規定。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執行保險代理業務,所應訂定之法令遵循評估與程序及法令規範,核與銀行業自屬不同,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之內涵亦有差異,尚難完全抵免,惟考量相關人員職前及在職教育訓練課程或有重疊,本會將研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抵免原則。
十二、保險代理人執行保險代理業務、檢核或其他業務,或擔任法令遵循人員,得參加財團法人保險發展事業中心及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辦理之保險輔助人相關職前教育訓練課程,尚足供相關人員申請參加訓練,未來將視保險代理人職前教育訓練市場供需情形,再審酌是否修正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1條第3項規定,增訂金融研訓院得辦理保險代理人職前教育訓練。至於建議增加金融研訓院作為辦理保險輔助人在職教育訓練機構一節,倘保險代理人在職教育訓練市場確有需求,得由金融研訓院依前開規則第32條第3項規定,申請成為「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在職教育訓練機構」,據以辦理保險輔助人在職教育訓練。
十三、本次修法將透過保經代公司送件者,無需再經簽署程序,惟保經代公司相關檢核作業並未改變,應自行建立檢核作業程序及訂定檢核機制,檢核作業由公司負責並具名,尚不因無需簽署程序,而生品質下滑之情,又本次變革係將事前簽署修正為檢核,且強化法遵作業,應無先行試辦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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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第3條、第9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金管保綜字第11304912362號主 旨:預告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九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及第八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及一百六十三條之一。三、「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22041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三)聯絡人:林科長。(四)電話:(02)89680712。(五)傳真:(02)89691321。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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