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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Specified Cosmetic Categories of Manufacturing Facilities Shall Comply With Cosmetics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24-05-10  截止於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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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衛授食字第1131101260號

主  旨:預告訂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三、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

(一)添加附表所列成分之化粧品;或添加未列入附表但歐盟、美國及日本等三個國家(地區)已公告使用規定之成分,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或含過氧化物之居家使用牙齒美白用途之化粧品,其製造場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二)嬰兒用、唇用、眼部用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化粧品,其製造場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三)其他化粧品製造場所(除免辦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製造業者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四、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本案係因應特定用途化粧品之規定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停止適用,以利化粧品製造場所可明確遵循相關規定。其內容並未變更原實施日期,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本案屬情況特殊,有定30日較短預告期間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徐小姐

(四)電話:02-2787-7154

(五)傳真:02-2787-7023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瑞元



附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3年6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衛授食字第1131103147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Specified Cosmetic Categories of Manufacturing Facilities Shall Comply with Cosmetics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Regulations" (promulg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8th, June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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