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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能源局

經濟部公告:預告廢止「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復運出口油品退還石油基金」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Oil Refinery Operators or Importers Export Oil to Refund the Petroleum Fund"

發布於 2020-07-02 截止於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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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72
經授能字第10902011400

主  旨:預告廢止「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復運出口油品退還石油基金」。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經濟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局、處)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 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13

() 電話:02-2775-7737

() 傳真:02-2752-6967

() 電子郵件:fhlee@moea.gov.tw

部  長 王美花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復運出口油品退還石油基金廢止理由 請參見PDF

 

 

附件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98223
經能字第09804600950

主  旨:訂定「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復運出口油品退還石油基金」,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輸入石油後經煉製再行復運出口石油製品,其輸入時所繳納之石油基金,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不再辦理復運出口之退還。

二、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輸入石油未經煉製、混合改變品質,並以同批石油復運出口者,仍得依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辦理石油基金之退還。

部  長 尹啟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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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09年9月2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經能字第10904604580號

經濟部公告:廢止「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復運出口油品退還石油基金」,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bolition of "Oil Refinery Operators or Importers Export Oil to Refund the Petroleum Fund" (aboli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2nd, Septembe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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