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Oil Refinery Operators or Importers Export Oil to Refund the Petroleum Fund"
發布於 2020-07-02 截止於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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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經授能字第109020114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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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復運出口油品退還石油基金」。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經濟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局、處)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二) 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號13樓
(三) 電話:02-2775-7737
(四) 傳真:02-2752-6967
(五) 電子郵件:fhlee@moea.gov.tw
部 長 王美花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復運出口油品退還石油基金廢止理由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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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經能字第09804600950號 |
主 旨:訂定「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復運出口油品退還石油基金」,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輸入石油後經煉製再行復運出口石油製品,其輸入時所繳納之石油基金,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不再辦理復運出口之退還。
二、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輸入石油未經煉製、混合改變品質,並以同批石油復運出口者,仍得依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辦理石油基金之退還。
部 長 尹啟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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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09年9月2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