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第4條附表1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ppendix 1 of Article 4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xpenses Reduction, Exemption or Subsidy of Genetic Health Measures"

發布於  2019-08-15  截止於  2019-10-14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12 留言 1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衛授國字第1080402507號

主  旨:預告修正「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第四條附表一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優生保健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三、「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第四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四、本公告內容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全球資訊網「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服務園地-活動訊息-本署公告」區,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部國民健康署

(二)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三) 電話:02-2522-0659葉小姐

(四)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第四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12月2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衛授國字第1080404087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第7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1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7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4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xpenses Reduction, Exemption or Subsidy of Genetic Health Measure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2019-12-20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8年8月13日至10月14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均為建議類),說明參採情形及原因如下,本案並已於108年12月20日正式發布,正式發布內容請見行政院公報(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

意見

主軸

留言內容

參採

情形

本部說明

建議改為由個案自行選擇

要刪除補助的對象為相對弱勢族群,若貿然刪除將造成家庭經濟負擔加劇,建議改為可由個案自行選擇是否要申請補助,而不是全部刪除補助。

紅燈

不採納

  1. 本修正並非完全刪除申請結紮手術及裝置子宮內避孕器此2項補助,係基於補助經濟弱勢之精神,修正減免對象條件:刪除患有精神疾病、有礙優生疾病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僅保留補助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為列案低收入者。
  2. 本次修正凡具低收入戶資格之民眾(包括患有精神疾病、有礙優生疾病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均可自行選擇是否申請此項補助,並未增加經濟弱勢家庭之負擔。

建議新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項目」

建議「子宮內避孕器裝置」減免對象,除列案低收入戶者外,新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項目」,避免與優生保健法第11條之列式規定衝突,有違反母法之虞,故建議加列政府核准項目,保持彈性空間。

紅燈

不採納

  1. 查優生保健法第11條「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將實情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並勸其接受治療。但對無法治癒者,認為有施行結紮手術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係規定醫師之告知、勸導是類族群接受治療或施術之義務,與政府是否提供其補助,並未互相牴觸,應無違反母法之虞。
  2. 本次係基於補助經濟弱勢之精神修正減免對象條件,僅保留補助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為列案低收入者,爰凡具低收入戶資格之民眾(包括患有精神疾病、有礙優生疾病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仍可自行選擇是否要申請此項補助,爰評估不須另新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項目」。

建議應

有配套

措施

  1. 文獻指出有礙優生、身心障礙、精神疾病皆有很大機率會經過遺傳而造成後代女子罹病可能,後續所需的社會資源與醫療補助影響遠比生育調節補助費用甚鉅。
  2. 現行補助並未鼓勵所有的有礙優生、身心障礙、精神疾病者皆需申請此項補助,係經過評估並與家屬討論後,再提供有需求者相關補助資訊,最後是經家屬與個案同意後,才提供補助,與修正草案總說明內容所指有誤解與歧視並不相同。
  3. 提供有礙優生、身心障礙、精神疾病者生育調節補助有其必要性,當初立法初衷及補助用意良善,在提倡尊重人權同時,是否思考應有一定的配套措施。

黃燈

部分

採納

  1.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3條規定國家應採取有效及適當措施,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於涉及婚姻、家庭、父母身分及家屬關係之所有事項中,消除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之精神,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委員曾表示現行辦法提供身心障礙者結紮補助,有歧視及違反CRPD之虞。
  2. 經本署107年徵詢相關專家及身心障礙民間團體,認為補助對象條件應朝本人有意願施行結紮手術或裝置子宮內避孕器,且為經濟弱勢者之方向修改,較可被接受。
  3. 另,參酌大法官釋字第485 號解釋略以: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
  4. 綜合上述,縱現行主管機關或醫療院所並未主動鼓勵有礙優生、身心障礙、精神疾病者申請此項補助,但不問其是否確有由國家提供補助以裝置避孕器或施行結紮手術之必要,即賦予其申請與具低收入戶資格者相同補助之權利,不無有鼓勵其節育之意味。
  5. 有關配套措施部分,說明如下:
    1. 本部國民健康署持續依據「優生保健法」及「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規定,提供婦女孕前、孕產期及產後相關衛生保健服務,包括:10 次免費產前檢查(含 1 次超音波檢查、1次乙型鏈球菌篩檢及2次產前健康衛教指導服務)、提供與生育相關的遺傳性疾病檢查與諮詢,並提供遺傳性疾病高危險群孕婦(如:34 歲以上孕婦、本人或配偶患遺傳性疾病、具遺傳性疾病家族史、曾生育異常兒、孕婦血清篩檢疑似染色體異常之危險機率大於 1/270、經超音波檢查胎兒有異常可能等),產前遺傳診斷費用補助,每案最高5,000 元;如為低收入戶、居住優生保健措施醫療資源不足地區者,每案最高補助8,500 元。另提供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及確診補助。
    2. 本部國民健康署依CRPD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建議我國應提供身心障礙者之性與生育健康教材,刻正徵詢專家學者、相關NGO、身障者與其照顧者意見及需求,俾據以編製相關教材,完成後將提供身障者與其照護者、健康照護專業相關人員使用;及各地方政府推動身障者生育輔導服務之運用參考。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