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草案意見徵詢
發布於 2017-01-04
截止於 2017-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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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數位經濟快速發展,帶動民眾的生活型態與互動方式急遽改變,現行電信法以設置電信機線設備界分業務的管制模式,已無法因應科技環境與民眾需求的快速變化,因此經由法制轉型,「電信管理法」草案(以下簡稱本法草案)鼓勵市場自由參進,改變過去特許時代下高度管制的舊思維,本法草案說明如下:
- 針對不需使用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僅要求經向主管機關登記後,符合一般消費者保護、秘密通訊義務即可;如須使用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者,則導入針對其資源的相對應管制措施,如:號碼可攜、平等接取、營運計畫管理、資安管理等規範。
- 為提升業者經營彈性,在維護消費者權益及確保公共利益原則下,將業者遵守之義務,以其經營行為或樣態,區分為一般義務、特別義務及指定義務等三大類,改採行為管理的模式、驅動創新的靈活管制思維,引導產業升級轉型以健全通訊傳播環境。
- 大幅改造原有的管制架構,賦予電信事業更多經營彈性,例如:目前正在發展的物聯網服務也將不再受限於業務開放限制,可更靈活推展服務。以期激發整體產業創新能力,打造更靈活的匯流智慧平臺,創造更高的產業價值,也提供更好的服務給消費者。
- 鑑於通訊傳播網路與網際網路相互連結,網際網路無遠弗屆,跨境服務得以蓬勃發展,為積極參與國際區域經濟整合及電子商務等新貿易規則趨勢,本會在本法草案中,參考國際監理規範,調和法規落差,採取誘因式管制,期能替產業引入活水,讓全民可以經由更豐富多元的電信服務,分享數位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各類應用服務成果。
- 為避免市場失靈,本法草案中特別參考日本及歐盟等先例,規定經主管機關公告具有顯著市場地位(SMP)者,將採用矯正市場結構及調整營業行為的不對稱管制措施,藉以營造電信事業間得以公平競爭的健全市場環境。
- 本法草案中也解除過往電信網路建設及射頻器材研發之限制,使企業得以設置符合自身業務需求的電信網路,並自由研發新技術與設備,藉以充分掌握數位機會,並藉由規範公眾電信網路一致性資安標準,確保全民安心使用電信網路。
- 為因應各類無線電使用的頻率需求,要求頻率的規劃及分配,應以創造最大公共利益為考量,納入公眾便利性及必要性、接軌國際等原則,賦予主管機關依頻率之特性及使用目的,可以用拍賣、公開招標或其他適當方式彈性釋出頻率,並預留因應新技術發展之相關措施,如頻譜共享機制及免許可使用頻率,以促進頻率使用的效率,確保無線技術的發展,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的發展。
- 在本法草案公布施行後,將有3年的過渡期,讓既有業者能以較具彈性的步調適用新法。本會再次強調,舊法取得特許經營並核配頻率之電信事業,在原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內,其使用頻率之權利不受影響,以保障其既有權益;原事業計畫書應履行的責任轉換至新法的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等,維持不變應繼續履行;為維繫市場公平競爭,避免管制空窗期,原市場主導者的特別管制將維持至新法公告實施為止。
- 為有效落實寛頻人權政策,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政府機關亦負有促進網路基礎建設之義務,導入公私協力模式分進合擊共創政府、產業、民眾多贏局面;另為落實法律明確性,增訂電信事業投資讓與合併申報門檻及審酌標準,如經由多層次轉投資情形,對電信事業形成直接或間接實質控制其營運及人事者,亦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為強化手機、平板等行動終端設備危害消費者安全事件的管理,例如:行動終端設備發生足以危害用戶安全時,負責行動終端設備申請認證的廠商,應負改正或限期召回的責任;同時,為確保消費者享受高品質電信服務,並落實「光纖到戶」之政策目標,規範建築物起造時,預留並設置必要之電信設備及空間。
請大家就本法草案惠賜寶貴意見。
機關回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17-02-06
民眾提問:海纜損壞及維修費用歸屬問題。
感謝您對海纜問題的關注,草案第72條罰則係針對一級關鍵基礎設施毀損致致生公共危險,始有必要論以公共危險罪,因海纜非屬第一級關鍵基礎設施,如果海纜受損,則依民法侵權行為或刑法毀損罪負責任。另外,電信自由化及民營化後,由各電信事業(私人企業)提供服務,帶動經營效率提升,故海纜修復及維運費用部分均係由業者自行負擔。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17-01-12
民眾提問:實務上海纜損壞求償問題
一、感謝您的寶貴意見,國際海纜業者在鋪設海纜時,調查當地水文(如:海流狀況、地層 狀況)與人文(如:經濟活動),並採用適當工法(例如:進行必要的深埋作業、運用海犁與噴砂工法)進行鋪設,以預防外在因素影響海纜運作之情形發生。
二、另外,經諮詢業者表示,實務上處理海底電纜偶有遭底拖漁船拉斷情形,若能確實掌握破壞海纜之證據或證物,則所有權人即可提起求償,實務上業者會保留求償的權利,以避免海纜受到惡意破壞。然而,事前預防及應急處理,較追訴或刑罰更為重要,須搭配漁政主管機關宣導漁船捕撈作業應遵守相關漁業法令,及快速重新安排備援電路,機動調派專業海纜船前來進行檢修,以減少此類事故發生並有效處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17-01-09
民眾提問:海纜損壞是否納入草案第72條罰則?
感謝您的寶貴意見,處罰犯罪以法益保護為前提,電信管理法草案第72條之立法是參照刑法侵害社會法益犯罪的之公共危險法益而定,強調重要電信的關鍵基礎設施如遭人為破壞,導致公眾通信運作功能處於中斷之危險狀態;而依據行政院頒訂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對於電信的關鍵基礎設施分成三級,海纜登陸站、國際交換機房及衛星通信中心等均經審慎評估而列為一級關鍵基礎設施,如遭破壞,將重大危及公眾通信,因此有科以刑罰的必要。至於您所提及海纜部分,如有被漁船拉斷情形,因連外海纜都有備援路由等措施,因此該個案得另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者依刑法毀損罪提向檢察官表示要追究而提出告訴。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17-01-06
民眾提問:「電信管理法」草案應該是由「電信事業法」草案修改而來的?
感謝您寶貴的意見,也謝謝文哲兄幫忙先行回復,其已將電信管理法的主要精神闡述非常完整,再補充如下:
「電信管理法」草案賦予電信事業更多經營彈性,例如:目前正在發展的物聯網服務也將不再受限於業務開放限制,可更靈活推展服務。以期激發整體產業創新能力,打造更靈活的匯流智慧平臺,創造更高的產業價值,也提供更好的服務給消費者。
另一方面,鑑於通訊傳播網路與網際網路相互連結,網際網路無遠弗屆,跨境服務得以蓬勃發展,為積極參與國際區域經濟整合及電子商務等新貿易規則趨勢,NCC也在「電信管理法」草案中,參考國際監理規範,調和法規落差,採取誘因式管制,期能替產業引入活水,讓全民可以經由更豐富多元的電信服務,分享數位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各類應用服務成果。
因此,「電信管理法」重點係接軌國際趨勢,順應匯流環境變遷,讓電信使用的頻率號碼資源運用更有效率,基盤網路更加可靠安全,促進市場健全與公平競爭發展,而讓產業能夠釋放更大活力,奠定數位經濟發展的基礎。
「電信管理法」草案意見徵詢
隨著數位經濟快速發展,帶動民眾的生活型態與互動方式急遽改變,現行電信法以設置電信機線設備界分業務的管制模式,已無法因應科技環境與民眾需求的快速變化,因此經由法制轉型,「電信管理法」草案(以下簡稱本法草案)鼓勵市場自由參進,改變過去特許時代下高度管制的舊思維,本法草案說明如下:針對不需使用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僅要求經向主管機關登記後,符合一般消費者保護、秘密通訊義務即可;如須使用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者,則導入針對其資源的相對應管制措施,如:號碼可攜、平等接取、營運計畫管理、資安管理等規範。為提升業者經營彈性,在維護消費者權益及確保公共利益原則下,將業者遵守之義務,以其經營行為或樣態,區分為一般義務、特別義務及指定義務等三大類,改採行為管理的模式、驅動創新的靈活管制思維,引導產業升級轉型以健全通訊傳播環境。大幅改造原有的管制架構,賦予電信事業更多經營彈性,例如:目前正在發展的物聯網服務也將不再受限於業務開放限制,可更靈活推展服務。以期激發整體產業創新能力,打造更靈活的匯流智慧平臺,創造更高的產業價值,也提供更好的服務給消費者。鑑於通訊傳播網路與網際網路相互連結,網際網路無遠弗屆,跨境服務得以蓬勃發展,為積極參與國際區域經濟整合及電子商務等新貿易規則趨勢,本會在本法草案中,參考國際監理規範,調和法規落差,採取誘因式管制,期能替產業引入活水,讓全民可以經由更豐富多元的電信服務,分享數位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各類應用服務成果。為避免市場失靈,本法草案中特別參考日本及歐盟等先例,規定經主管機關公告具有顯著市場地位(SMP)者,將採用矯正市場結構及調整營業行為的不對稱管制措施,藉以營造電信事業間得以公平競爭的健全市場環境。本法草案中也解除過往電信網路建設及射頻器材研發之限制,使企業得以設置符合自身業務需求的電信網路,並自由研發新技術與設備,藉以充分掌握數位機會,並藉由規範公眾電信網路一致性資安標準,確保全民安心使用電信網路。為因應各類無線電使用的頻率需求,要求頻率的規劃及分配,應以創造最大公共利益為考量,納入公眾便利性及必要性、接軌國際等原則,賦予主管機關依頻率之特性及使用目的,可以用拍賣、公開招標或其他適當方式彈性釋出頻率,並預留因應新技術發展之相關措施,如頻譜共享機制及免許可使用頻率,以促進頻率使用的效率,確保無線技術的發展,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的發展。在本法草案公布施行後,將有3年的過渡期,讓既有業者能以較具彈性的步調適用新法。本會再次強調,舊法取得特許經營並核配頻率之電信事業,在原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內,其使用頻率之權利不受影響,以保障其既有權益;原事業計畫書應履行的責任轉換至新法的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等,維持不變應繼續履行;為維繫市場公平競爭,避免管制空窗期,原市場主導者的特別管制將維持至新法公告實施為止。為有效落實寛頻人權政策,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政府機關亦負有促進網路基礎建設之義務,導入公私協力模式分進合擊共創政府、產業、民眾多贏局面;另為落實法律明確性,增訂電信事業投資讓與合併申報門檻及審酌標準,如經由多層次轉投資情形,對電信事業形成直接或間接實質控制其營運及人事者,亦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強化手機、平板等行動終端設備危害消費者安全事件的管理,例如:行動終端設備發生足以危害用戶安全時,負責行動終端設備申請認證的廠商,應負改正或限期召回的責任;同時,為確保消費者享受高品質電信服務,並落實「光纖到戶」之政策目標,規範建築物起造時,預留並設置必要之電信設備及空間。請大家就本法草案惠賜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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