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環境部

環境部公告:預告「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之1、第9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1 and 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llection of Carbon Fees"

發布於  2026-07-21  截止於  2026-07-31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0 留言 0 已關注

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環部氣字第1159108481號

主  旨:預告修正「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之1、第9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環境部。

二、修正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7條第2項、第28條第4項及第30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為使碳費制度推動更臻周延,明確首次納管事業之碳費申報繳納時點,故有修正本辦法之急迫性,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1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號

(三)聯絡人:葉技士

(四)電話:02-23222050分機66822

(五)傳真:02-23221821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彭啟明



碳費收費辦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環境部已於115年9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境部 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 環部氣字第1159110565號

環境部令:修正「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之1、第9條條文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1 and 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llection of Carbon Fees"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