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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勞動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部公告:預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9 of "Regulations on the Permis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Employment of Foreign Workers"

發布於  2020-12-15  截止於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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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1211
勞動發管字第10905160731

主  旨:預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免防疫破口,使相關措施及早實施,爰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格式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

() 電話:02-89956182

() 傳真:02-89956198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許銘春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意見表

建議條文

草案條文

說明

 

 

 

 

 

 

 

 

 

 

 

 

 

 

 

 

 

 

 

 

 

 

 

 

 

 

 

 

 

 

 

 

 

提意見人:

住址:

電話: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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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勞動部已於110年1月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勞動發管字第10905223851號

勞動部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9條之1條文

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9 and 19-1 of "Regulations on the Permis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Employment of Foreign Workers"

機關綜整回應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2021-01-14

綜整回應:

  • 為保障受聘僱外國人在臺期間飲食及住宿安全等權益,雇主對所聘僱外國人,應自入國日起至出國日止,善盡雇主生活照顧及管理責任,並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辦理生活照顧服務相關事項。雇主如未善盡生活照顧服務之責任,依本辦法條文原規定,應由當地主管機關先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始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予以處罰。
  • 勞動部考量雇主未確實執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如有違害外國人安全、身體健康權益等情節,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違規情節非屬輕微者,應不再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即應予處罰,但如認定為情節輕微者,可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依期限改善者,不會處罰雇主,以期保障雇主及雙方外國人權益。
  • 綜上,感謝各界對草案議題的關心,又實務上個案雇主如有違反生活照顧服務之責任,但如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有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或有不知法規等情形,當地主管機關仍得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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