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6條及第3條附表1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6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3 of "Sanitation Standard for Contaminants and Toxins in Food"
發布於 2024-08-14
截止於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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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十七條。
三、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 )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 聯絡人:許研究副技師
(四) 電話:02-27878000分機731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泰源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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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4-10-29
綜整回應:
綜整回應:113年8月14日預告「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修正草案,本部回復意見:
本草案於113年8月14日至10月12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公告。
【提問類】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說明
法規適用疑義
3
3.2.10.3已從3.2.9分出,也預計取消鮮/濕重採計。但3.2.9、2.2.7,豆類都還是以鮮/濕重採計。目前市面上的豆類,一部分多屬已後續加工乾燥過的產品(乾豆類),非鮮/濕產品。對於市抽及原料的品質管理,如何得到加工乾燥率回算,政府機關以及食品業者如何執行檢測。且僅有3.2.10.3取消鮮/濕重採計,相同一併檢測的2.2.7卻沒有取消,相同的檢測卻要分開計算,造成評估的混亂跟麻煩。
1.2.2.7及3.2.9項之豆類仍包括以乾燥型態採收之乾豆類,爰該項目仍應實際依產品之樣態(乾燥或生鮮)推算適用之標準。
2.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之「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Q&A」之「貳-Q5」,已就「何謂以乾燥型態採收之乾豆類」進行標準適用之說明,如紅豆、綠豆等豆類,原即是以乾燥豆莢形式採收,故其重金屬標準得直接適用於採收後之乾豆。以生鮮狀態採收之其他豆類,仍應以生鮮狀態適用。食品業者仍依以源頭管理為原則,確認所使用之原料符合標準後,始得用以進行後續加工。
3.「2.2.8花生」之鉛限量規定,將另行配套調整刪除備註(3)鮮濕重計。
法規適用疑義
3
3.2.10.3黃豆及花生因水分含量較少,鎘限量改不適用鮮/濕重計,同為重金屬限量,2.2.8 花生之鉛限量是維持以鮮/濕重計或亦同刪除其限值後之備註?
法規適用疑義
3
請問針對新增的巧克力及可可粉規定,其標準是否適用於含巧克力/可可粉的製品?
如:巧克力餅乾,成分會含有巧克力或可可粉
因以現行社會風氣,只要含有巧克力或可可粉的產品,即有非常大的機會會被要求檢驗,這行況下要以什麼規定做檢驗依據?
本標準之備註已敘明巧克力及可可粉之定義及範圍,其他使用巧克力或可可粉為原料所產製之加工食品,並不直接適用原料之標準,而應回歸源頭管理,確認原料符合標準後,始得用以進行後續加工。食品業者應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管理原則進行原料品管驗收,並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法規適用疑義
3
請問修法後巧克力製品相關的食品製造商是所有的巧克力商品都需要做重金屬檢驗,還是只要以總可可固形物含量最高的幾支原料進行檢驗就好,例如廠商使用1支總可可固形物含量70%的原料生產了10種不同的巧克力商品,是該檢驗那1支原料,還是10種商品,對照表裡面的備註看起來是要檢驗巧克力成品,而非原料?
法規適用疑義
6
公示期60天過後就已經10月中,待公示期結束標準更新後,剩餘不到三個月就要實施是否太過倉促
有關本案實施日期之評論意見,本部將錄案納入評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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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與本案無關之圖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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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6條及第3條附表1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衛授食字第1131301721號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三、「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三)聯絡人:許研究副技師(四)電話:02-27878000分機7317(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泰源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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