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Seafood Processing Businesses Shall Conform to the Regulations on Food Safety Control System (HACCP)"
發布於 2017-09-29 截止於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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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衛授食字第10613022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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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三、「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https://www.mohw.gov.tw)「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8060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中華民國92年12月23日衛署食字號092040230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002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142號公告修正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壹、水產食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須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相關規定。 貳、本公告所稱「水產食品業」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水產食品業:從事水產食品製造、調配、加工、包裝及運送、貯存等之業者,包括: (一) 生鮮處理:含卸貨、分級、選別、去頭、去尾、去內臟、去鱗、去皮(去殼)、分切低溫保藏之製造及運送、貯存過程。 (二) 二次加工:含製罐、蒸煮、脫水、醃燻、鹽製、調理冷凍(藏)、萃取、發酵等。 二、魚貝類:可供人類食用之淡水或鹹水魚類、軟體類、貝類、甲殼類和其他除鳥類外之水生動物(包括鱷魚、蛙、甲魚、水母、海參及海膽等)。 三、水產食品:以魚貝類為主成分,製造成可供人類食用之食品。 四、水產罐頭食品類:將原料於鐵罐、鋁罐、玻璃瓶或其他容器中經脫氣密封加熱殺菌製成者,分水煮、油漬、調味等三種。 (一) 水煮:指原料未加調味,以水充填者。 (二) 油漬:指原料未加調味,以植物油充填者。 (三) 調味:指將原料使用蕃茄醬、糖、醋、醬油、咖哩等調味製成者,包括魚醬類、蕃茄醬漬類、調味類及烤炸類等。 五、冷凍冷藏水產食品類,包括: (一) 冷藏品:原料未經調理,直接於凍結點以上低溫貯藏者。 (二) 冷凍品:原料未經調理,直接凍結貯藏者。 (三) 調理冷凍品:原料經調理後凍結貯藏者。 六、水產調味乾製食品類:經調味製成之乾製品,如魚鬆等。 七、其他水產品類:原料經過脫水乾燥或添加食鹽,其水分含量或水活性低於原料而能延長保存期限之製品,包括: (一) 鹽藏品:指將食鹽散布於原料魚體,或浸漬於鹽液中加壓而後製成者,如鹽煙仔、鹽鯖、鹽鮭等。 (二) 鹽乾品:指將新鮮之原料先鹽漬後再乾燥者,如鹽乾鯖、鹽乾鯧、鹽乾飛魚等。 (三) 素乾品:指將生鮮原料直接乾燥製成者,如魷魚、乾鰈、扁魚干、海參等。 (四) 煮乾品:指將新鮮原料先煮熟再行乾燥製成者,如鮑魚、干貝、蝦米等。 參、「水產食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實施日如下: 一、水產罐頭食品類:發布後一年。 二、冷凍冷藏水產食品類、水產調味乾製品類:員工十人(含)以上者,發布後一年實施;員工十人以下者,發布後二年實施。 三、其他水產乾製食品類:員工十人(含)以上者,發布後二年實施;員工十人以下者,發布後三年實施。 四、其他水產食品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