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預告「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6條、「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6條修正草案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6 of "Regulations for License Renewal of Television Businesses" and Article 6 of "Regulations for License Renewal of Radio Businesses"
發布於
2021-09-09
截止於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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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六條草案及「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六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廣播電視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十二之一條。
三、 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 ),「新聞公告」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 電話:02-33438535。
(四) 傳真:02-3343264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主任委員 陳耀祥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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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預告「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6條、「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6條修正草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通傳內容字第11048026601號主 旨:預告修正「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草案及「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二、修正依據:廣播電視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十二之一條。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新聞公告」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三)電話:02-33438535。(四)傳真:02-3343264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耀祥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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