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廢止「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Name of All Ingredients Contained in the Product Should Be Indicated on the Outer Packaging" and "Regulations of Labeling Cosmetics Label, Leaflet and Packaging"

發布於 2019-01-31 截止於 2019-04-01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0留言 0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131
衛授食字第1081600214

主  旨:預告廢止「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預計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日生效,生效日前製造之產品,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至保存期限屆至為止。

四、「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568

() 傳真:02-3322-9490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廢止理由 請參見PDF

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

一、化粧品包裝上標示之成分名稱得以中文或英文參照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INCI)、中華藥典、US PharmacopoeiaEuropean Pharmacopoeia等相關公定書本署公告可添加於化粧品中之中藥材名及其中文譯本所訂之用語標示之。

二、色素成分命名得採用FDAColor Index (CI)EC Directive Annex IV命名法。香精及香料,得以「香精」、「香料」、「Flavor」或「Fragrance」表示之。

三、試用品、贈品及小包裝產品(可標示面積小於12平方英吋,有外盒包裝但重量(容量)小於或等於10gm/mL者或無外盒包裝但重量(容量)小於50 gm/mL),得以標示於卡片、吊牌或說明書上。

四、彩粧系列產品因配色而加入或可能加入之色素,可先將共同色素名稱全部列出再加註「+或「may contain」或「可能加入色素」等字樣。

五、成分中之不純物、生產時加入最終並不存在於產品中之次成分以及香料或其他成分須要之溶劑等,得不需標示。

六、具有商業機密且非屬本署公告之含藥化粧品成分,輸入者依原產國政府機關之認定;國內製造者需向署報備後,得以「其他成分」或「other ingredients」表示之。

七、對公告實施之前已製造或輸入並在市面上販售之化粧品,得在產品有限效期內繼續販售,惟廠商需備有全成分文件以供消費者查詢。同時市面之產品需標示製造日期以茲分辨。

八、違反本公告規定者,則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6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論處。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請參見PDF

 

 

 

 

Top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5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衛授食字第1081603875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廢止「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自110年7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bolition of "Name of All Ingredients Contained in the Product Should Be Indicated on the Outer Packaging" and "Regulations of Labeling Cosmetics Label, Leaflet and Packaging" (aboli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uly 2021)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