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format of the industrial waste disposal plan and matters to be stated
發布於 2018-04-03 截止於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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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環署廢字第10700251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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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三、廢止理由: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茲因106年11月16日訂定發布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已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公告內容整併納入該法,爰廢止旨揭公告。
四、原公告及廢止總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
(二) 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6樓
(三) 電話:(02)23117722分機2671
(四)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李應元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廢止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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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92年1月24日 環署廢字第0920007509號 |
主 旨:公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1、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事業基本資料。
(2) 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
(3) 產品製造或使用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
(4) 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數量及清理方式。
(5) 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時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6) 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應有火災、逸散、洩漏等相關之緊急應變執行程序、應變設施及相關器材、應變組織、應變措施、急救藥品、緊急疏散計畫及緊急應變時對外通訊聯絡系統等資料。
2、指定公告事業於辦理提報或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及填表說明(網址:http://waste.epa.gov.tw)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3、指定公告事業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及填表說明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4、指定公告事業擬改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或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應於改變前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及填表說明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5、指定公告事業於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異動申請書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式輸入(網址:http://waste.epa.gov.tw)相關資料,並於列印後用印,併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交審查機關。
6、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開始實施。
7、本署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五日環署廢字第四○九四五號公告,暨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環署廢字第○九一○○七五五三一號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