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Charge Standards on Review and Certificate Fee of Stationary Source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pprove or Permission"
發布於 2019-07-17 截止於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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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環署空字第10800499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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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許可或認可證明文件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其名稱並修正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1條第2項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考量空氣污染防制法已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相關法規有儘速修訂之必要,以符實需,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
(三) 電話:(02)23712121分機6209
(四) 傳真:(02)2381064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許可或認可證明文件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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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08年10月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