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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6條附表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Further Education and Advanced Studies for Police Officers"

發布於  2025-07-18  截止於  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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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台內警字第11408729812號

主  旨:預告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6條附表。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6條。

三、「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6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教育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三)聯絡人:蔣警務正

(四)電話:02-23214354

(五)傳真:02-23419932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劉世芳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4年9月2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 台內警字第11408740072號

內政部令: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6條附表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Further Education and Advanced Studies for Police Officers"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警政署 2025-09-17

綜整回應:預告「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6條附表修正草案

感謝您的建議,有關警正班資格條件第1款第4目,本署業將規定由原5年以上縮短為3年以上,本次修正規定將於115年施行後,依實際成效及相關反映持續檢討調整,屆時臺端所提出的建議亦會納入審慎參考,以確保制度更臻完善。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

內政部警政署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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