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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2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7條及「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6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Accepting Orders to Trade Foreign Securities", Article 12 of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Enterprises", Article 7 of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Consulting Enterprises" and Article 16 of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Futures Trust Enterprises"

發布於  2017-08-04  截止於  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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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6731
金管證券字第1060028703

主  旨:預告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六條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六條第三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及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law/DraftForum.aspx)。

四、為配合內政部106911日前完成居留改革政策,以及本案已先與證券商公會等相關單位溝通過,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14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 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85號。

() 電話:(02)27747164

() 傳真:(02)87734146

主任委員 李瑞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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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17-08-17

回應「諸葛戰國」之提問「各國共同貶值,各代分層給利息,可以發錢了,比例一樣,很難不一樣」

謝謝您的意見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17-08-31

綜整回應:

謝謝各位的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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