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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Applica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Free Trade Zones"

發布於  2022-06-27  截止於  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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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交航字第11150080701號

主  旨: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

三、​「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tc.gov.tw/),「交通法規即時檢索系統/草案預告」網頁。

四、考量近年自由港區申設變更案已成為常態性作業,儘速完成行政作業流程簡化有利吸引業者投資並加速營運發展,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爰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電話:(02)2349-2327。

(四)傳真:(02)2381-155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國材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1年8月1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交航字第11150111641號

交通部令:修正「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部分條文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Applica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Free Trade Zones"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22-08-17

綜整回應:

本案交通部綜整回應如下:

1.設管條例第9條規定「人員與貨物進出自由港區之核准及門哨管制檢查」屬管理機關掌理事項,故申設辦法原條文第6條即明定相關單證及電子資料由管理機關負責保存。惟航港體制改革後,前開系統已改由管理機關委託申請人(營運機構)建置並留存相關電子資料,而空港部分過往則由遠雄公司負責建置系統及保管,本次條文修正建議係管理機關基於「實務作業」所提修正意見並經多次會議討論同意後納入。

2.申設辦法第6條所提電子資料自動比對驗證、傳輸系統及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及異常訊息處理機制,係在處理即時性人、車、貨進出管制區及運送相關資訊正確,皆已透過即時連線海關貨櫃動態資料庫系統、航港局MTNet「自油港區專用運貨工具系統」、營運機構建置人員車輛資料庫及門哨CCTV等設施,於人、車、貨進出管制門哨時進行自動驗證比對,無誤後方能放行通過,而比對過後所保存單證及電子資料僅在進行檔案留存備份,如有疑慮仍可透過各轄管機關所建置資訊系統進行多方查核比對,尚無資料正確性疑慮,亦無保管單位為管理機關或申請人而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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