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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公告:預告「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Committees by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at All Levels"

發布於  2023-12-19  截止於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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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臺教學(三)字第1122806380A號

主  旨:預告訂定「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第2項規定。

三、「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查現行各級學校業已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本設置準則之訂定,考量各層級學校之需求及實務運作等因素,於本法規定範疇予以適當彈性,並以不影響實際運作為原則,且配合本法,本設置準則需於113年3月8日施行,爰經本部審認有必要縮短預告期間,預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二)地址:100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02-77367830,楊小姐。

(四)傳真:02-33437834。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3年2月1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臺教學(三)字第1132800482A號

教育部令:訂定「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Committees by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at All Levels"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8th, March 2024)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4-01-08

綜整回應

有關民眾針對本設置準則草案所提意見,本部回復如下: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第2項規定,學校應依準則,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規定;考量本設置準則橫跨不同學校層級,故各級學校可依據實務需求,自行規定學生代表之身分資格。

二、有關針對本準則第4條第2項規定得代理之規定:

(一)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之身分,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無學校單位層級之規範限制。

(二)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例如所提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學生會代表,均得指派代表出席。

(三)學校單位主管出任委員時,係考量其熟知單位業務之專業性及代表性;團體代表出任委員時,係考量其於團體之代表性等。故若以上代表均請代理人出席會議,而其代理人符合對於專業性、代表性等要求,尚屬合宜。又實務上各級學校之性平會委員由單位主管或團體代表出任者,其人數未必過半。且每次開會亦未必所有單位主管或團體代表均請代理人出席。

三、有關本設置準則第6條、第7條:單位主管及團體代表所請代理人仍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倘認其不具性別平等意識,宜具體指明並報請學校查明妥處。另有本設置準則第7條規定之情形者,自不得擔任學校性平會委員;未聘任者,學校不得聘任,已聘任者,由學校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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