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能源效率基準 」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quirements to the Minimum Energy Performance Standard for Self-ballasted LED Lamps"
發布於
2018-12-04
截止於
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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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經授能字第 10705018830 號
主 旨:預告修正「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 LED )燈泡能源效率基準」,名稱並修正為「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 LED )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能源管理法 第十四條第四項。
三、「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 LED )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eaboe.gov.tw )首頁布告欄項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 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 二 ) 地址: 104 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 2 號 13 樓。
( 三 ) 電話: 02-27721370 分機: 806 。
( 四 ) 傳真: 02-27757772 。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沈榮津
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 LED )燈泡能源效率基準修正草案
一、本公告適用之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燈泡(以下簡稱 LED 燈泡)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 ) 15630 ,並經本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為應施檢驗品目之範圍者。但其額定及實測演色性指數( CRI )皆在九十五以上者,不適用本公告。
二、 LED 燈泡應依 CNS 15630 試驗實測輸入功率、實測光通量及實測發光效率。
前項實測輸入功率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實測光通量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整數位;實測發光效率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且實測發光效率應達本公告附表所列基準值以上。
三、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依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標示稽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作業要點辦理抽測;抽測之 LED 燈泡產品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其抽測結果發光效率實測值不得低於產品標示值之百分之九十,且應達附表所列發光效率基準值以上。
抽測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廠商辦理複測;複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之二倍,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複測產品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進行複測,複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廠商未辦理抽測、複測或複測結果未全數符合本公告規定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附表
LED 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
分類
非指向型
指向型
額定光通量 大於 200 流明
額定光通量 200 流明 以下,大於 50 流明
額定光通量 50 流明以下
燈泡出光面 實測 最大外型尺寸 大於 50.8 公厘
燈泡出光面 實測 最大外型尺寸 50.8 公厘以下
發光效率基準 ( lm/W )
105.0
75.0
45.0
90.0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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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08年3月2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經能字第10804601210號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quirements to the Minimum Energy Performance Standard for Self-ballasted LED Lamps",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regulations as "Minimum Energy Performance Standard and Inspection for Self-ballasted LED lamps" (amend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anuary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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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預告「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能源效率基準 」修正草案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經授能字第10705018830號主 旨:預告修正「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能源效率基準」,名稱並修正為「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二、修正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三、「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首頁布告欄項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二)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3樓。(三)電話:02-27721370分機:806。(四)傳真:02-2775777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沈榮津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能源效率基準修正草案一、本公告適用之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燈泡(以下簡稱LED燈泡)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5630,並經本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為應施檢驗品目之範圍者。但其額定及實測演色性指數(CRI)皆在九十五以上者,不適用本公告。二、LED燈泡應依CNS15630試驗實測輸入功率、實測光通量及實測發光效率。 前項實測輸入功率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實測光通量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整數位;實測發光效率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且實測發光效率應達本公告附表所列基準值以上。三、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依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標示稽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作業要點辦理抽測;抽測之LED燈泡產品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其抽測結果發光效率實測值不得低於產品標示值之百分之九十,且應達附表所列發光效率基準值以上。 抽測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廠商辦理複測;複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之二倍,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複測產品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進行複測,複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廠商未辦理抽測、複測或複測結果未全數符合本公告規定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二十四條規定辦理。附表LED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分類非指向型指向型額定光通量大於200流明額定光通量200流明以下,大於50流明額定光通量50流明以下燈泡出光面實測最大外型尺寸大於50.8公厘燈泡出光面實測最大外型尺寸50.8公厘以下發光效率基準(lm/W)105.075.045.090.080.0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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