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公告:預告「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SPORT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Regulations for Organizing the National Middle School Athletic Games"
發布於
2026-07-16
截止於
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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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3條。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運動部。
二、 修正依據:國民體育法 第8條第3項。
三、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3條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sports.gov.tw )「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運動部競技運動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三) 電話及聯絡人:(02)8771-1835,游科員。
(四) 傳真:(02)8773-7936。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李洋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運動部已於115年10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運動部
中華民國115年10月5日
運競(七)字第1150302609A號
MINISTRY OF SPORT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Regulations for Organizing the National Middle School Athletic Games"
機關綜整回應
運動部
2026-09-14
綜整回應:
臺端您好,有關您提出「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3 條修正草案之意見,本部說明如下: 一、本次「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係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爰修正第3條條文內容,餘條文內容均未調整,先予敘明。
二、臺端所提有關「其他重大變故」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一節,並非本次修正新增內容。該規定係本部前於 113 年 7 月 30 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 1130200059A 號令修正 發布時增訂 ,考量發生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時,可能影響全國中等學校運動 會(以下簡稱全中運)之正常舉辦,爰參考「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相關規定,明定得由本部公告調整賽會舉辦時間及會期,不受原定期間限制,以維護參賽人員安全,並兼顧賽會運作之必要。至「其他重大變故」之適用範圍,應與同項所列災害及傳染病具有相當之性質及重大程度,並以足以對全中運舉辦造成重大影響之事件為限。
三、本條規定之適用,仍應視個案實際情形,衡酌事件之重大性、急迫性及對全中運舉辦之影響,依法辦理;相關配套措施,包括決策程序、賽事復辦評估及其他相關事項,亦將依事件性質、影響範圍及實際需求妥為研議處理。
四、感謝臺端對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之關心與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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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公告:預告「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3條修正草案
運動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運競(七)字第1150301869A號主 旨:預告修正「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3條。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運動部。二、修正依據:國民體育法第8條第3項。三、「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3條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sports.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運動部競技運動司。(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三)電話及聯絡人:(02)8771-1835,游科員。(四)傳真:(02)8773-7936。(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洋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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