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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預告「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草案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Items of Controlled Telecommunications Radio-frequency Devices"

發布於 2020-06-24 截止於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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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9620
通傳北字第10950030470

主  旨:預告公告「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電信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

三、「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新聞公告」選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本草案攸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販售業務之平順發展,為配合電信管理法預定於本年(1097月施行,故有其急迫性,且辦理過程已徵詢利害關係人意見,爰預告期間以7日計,不受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之限制。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北區監理處。

() 100057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43號。

() 電話:(02)3343-8959

() 傳真:(02)2343-3586

() 電子郵件:yhwu@ncc.gov.tw

代理主任委員 陳耀祥

 

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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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109年9月1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通傳北字第10950047950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訂定「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自即日生效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Items of Controlled Telecommunications Radio-frequency Devices" (promulg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16th, September 2020)

機關綜整回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20-07-03

綜整回應::「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草案意見回復

一、本次解除管制只是器材之射頻性能不需事前審驗、認證,不等於不受政府法規約束,解管之器材仍須符合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商品上市也必須符合商品檢驗法、商品標示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法規之規定,為必要之檢驗、標示或退換貨。

二、本會將邀集相關驗證機構或實驗室開會討論,制定後市場管理標準作業流程(SOP)機制。經後市場管理機制發現如廠商虛報功率、頻率或隱匿器材具備無線充電之功能,經查證屬實,未經核准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販售未經審驗合格之器材者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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