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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法務部

通姦罪應否除罪?

發布於 2015-05-14 截止於 20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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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應否除罪化之政策諮詢說明

邇來各界對於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存廢有不同意見,惟通姦罪存廢問題涉及人民之文化價值觀及權益保障制度存廢之選擇,本部必需採取謹慎之態度。為探究人民對此議題之看法,特以此平台蒐集民眾意見,以作為評估修法之參考。

機關回應

法務部 2016-05-27

機關綜整回應意見

本部於102年11月間曾舉辦「刑法通姦罪應否廢除」之公聽會,與會專家、到場之民間團體及民眾,對於是否廢除通姦罪之見解紛歧,公聽會結束後,現場對參與之民眾所做問卷調查結果,以回收之問卷統計,有60%以上之民眾反對廢除通姦罪。本次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將「通姦應否除罪」之議題供民眾投票及表達意見後,參與投票人數10,755人,反對廢除通姦罪者仍高達85%。通姦罪是否廢除,因涉及法律制度及民眾權益之變更,故宜持續凝聚社會共識,再決定是否廢除。

法務部 2015-06-15

機關回應

1.本部於102年11月28日召開之「通姦罪否除罪化」公聽會會議紀錄,於103年10月28日 已登載於本部全球    資訊網,內容詳如附件區資料。

2.通姦罪之處罰及訴追條件,說明如下:

   (1)通姦罪之要件及法律效果為:「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 姦者亦同。」

   (2)須由受害之配偶自知悉通、相姦之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並得於法院第1審辯論 終結前隨時撤回告          訴。惟撤回告訴後,就同一事實不得再行告訴。換言之,國家刑罰權介入,係由被害配偶一方決定。

   (3)如於知悉通、相姦之人時起各已逾6個月而未提出告訴,或對於通姦有縱容或宥恕之事實者,均不得告          訴。

   (4)對於通、相姦者其中1人告訴,效力及於通、相姦雙方,但告訴後如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者,效力不          及於相姦者。受害配偶亦可選擇對通、相姦雙方均撤回告訴。

   參考法條:刑法第239條、第245條;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37條、第238條、第239條。

3.關於夫妻之一方與他人通姦者,受害之配偶依民法規定,得對他方主張之權利如下:

  (1)於未離婚之情形下,除得向通、相姦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外,如受有財產上損害,並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         償。

  (2)請求裁判離婚。但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       求離婚。

  (3)請求裁判離婚者,受害之配偶,得請求財產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贍養費。

  (4)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定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          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參考法條:民法第184條、第194條、第195條、第1052條、第1053條、第1055條、第1055條之1、第                           1055條之2、第1056條、第10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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