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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3條、第5條、第11條及第13條附表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5 and 11 and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13 of "Operating Regulations of Mandatory Inspection for Motor Vehicles"

發布於 2020-09-15 截止於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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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910
交路字第10950108171

主  旨:預告修正「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六項。

三、「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鑑於本次修正草案內容,均係修正或刪除不合時宜規定,對民眾影響不大,相對單純,且相關公協會均同意縮短預告時間,為利本部公路總局明年辦理委託業者代檢業務,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前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交通部。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

() 電話:(02)2349-2108

() 傳真:(02)2389-9887

() 電子信箱:lee2163@motc.gov.tw

部  長 林佳龍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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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09年12月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交路字第10950144121號

交通部令:修正「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3條、第5條、第11條條文及第13條附表3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5 and 11 and Appendix 3 of Article 13 of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of Mandatory Inspection for Motor Vehicles"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20-10-26

綜整回應:

本案預告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已經清楚敘明: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39條之1及第39條之2相關新領牌照登記檢驗及定期檢驗並無須檢測速度錶及車輛喇叭音量之規定,爰有配合修正刪除現行辦法相關需具備上開相關設備規定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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