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預告「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3條、第10條、第11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10 and 11 of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udent Transportation"
發布於
2023-10-18
截止於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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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3條、第10條、第11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教育部、交通部。
二、 修正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9條第3項。
三、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3條、第10條、第11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 )。
四、 本案業於112年8月至9月辦理11場次會議邀請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並針對修正條文內容進行實質討論,另為儘速完成法制作業及解決學生交通車實務上面臨缺駕駛之問題,有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7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 電話:02-7736-5679,林先生。
(四) 傳真:02-2397-269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潘文忠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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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2年12月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臺教社(一)字第1122404085A號;交運字第11200358231號
MINISTRY OF EDUCATION;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10 and 11 of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udent Transportation"
機關回應
教育部
2023-11-08
預告「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3條、第10條、第11條修正草案機關綜整回復
一、有關民眾檢附2019 至2023年交通部道安委員會所提高齡駕駛統計資料,並表示高齡駕駛肇事年年增加一節,因該數據並無細緻區分高齡駕駛於不同車種之肇事件數及死亡數據,且職業大客車駕駛之訓練及養成與一般小客車存有差異;另按本部取得資料顯示,營業用大客車整體交通事故肇事比率以45歲至54歲為高峰,高齡駕駛並非肇事比例最高之族群,爰年齡高低尚未能作為判定大客車駕駛人易造成交通事故之主要因素。
二、本次修正第二類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年齡規範,本部亦搭配執行相關配套措施,如僅以管理密度最高之遊覽車為限,須具備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GPS ),介接相關資訊至指定平臺,並提供學校及家長即時透過監理服務APP掌握遊覽車行駛動態及駕駛人工時;另提高延齡駕駛人健康檢查頻率,以與一般駕駛人進行差別規範。復以,本次修正並非全面開放逾65歲之駕駛執行學生交通車勤務,仍應以聘用65歲以下駕駛為原則,爰限制須經兩次公開徵求仍無符合需求之65歲以下駕駛人,各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始得徵求延齡至68歲之第二類學生交通車駕駛。
三、綜上,本部皆以學生安全為核心立場,在風險可控管、安全可確保之原則下修正相關規定,感謝您對本辦法草案的關心與支持。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3-11-13
綜整回應:預告「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3條、第10條、第11條修正草案機關綜整回應
一、有關民眾檢附 2019至 2023年交通部道安委員會所提高齡駕駛統計資料,並表示高齡駕駛肇事年年增加一節,因該數據並無細緻區分高齡駕駛於不同車種之肇事件數及死亡數據,且職業大客車駕駛之訓練及養成與一般小客車存有差異;另按本部取得資料顯示,營業用大客車整體交通事故肇事比率以 45歲至 54歲為高峰,高齡駕駛並非肇事比例最高之族群,爰年齡高低尚未能作為判定大客車駕駛人易造成交通事故之主要因素。
二、本次修正第二類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年齡規範,本部亦搭配執行相關配套措施,如僅以管理密度最高之遊覽車為限,須具備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 GPS),介接相關資訊至指定平臺,並提供學校及家長即時透過監理服務 APP掌握遊覽車行駛動態及駕駛人工時;另提高延齡駕駛人健康檢查頻率,以與一般駕駛人進行差別規範。復以,本次修正並非全面開放逾 65歲之駕駛執行學生交通車勤務,仍應以聘用 65歲以下駕駛為原則,爰限制須經兩次公開徵求仍無符合需求之 65歲以下駕駛人,各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始得徵求延齡至 68歲之第二類學生交通車駕駛。
三、綜上,本部皆以學生安全為核心立場,在風險可控管、安全可確保之原則下修正相關規定,感謝您對本辦法草案的關心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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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預告「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3條、第10條、第11條修正草案
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臺教社(一)字第1122403828A號主 旨:預告修正「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3條、第10條、第11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教育部、交通部。二、修正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9條第3項。三、「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3條、第10條、第11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四、本案業於112年8月至9月辦理11場次會議邀請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並針對修正條文內容進行實質討論,另為儘速完成法制作業及解決學生交通車實務上面臨缺駕駛之問題,有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7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教育部終身教育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三)電話:02-7736-5679,林先生。(四)傳真:02-2397-2694。(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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