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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消防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of Professional License Registration for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 Personnel"

發布於  2023-10-24  截止於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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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台內消字第1120826357號

主  旨:預告訂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第9條第3項。

三、「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

(三)電話:02-81959223

(四)傳真:02-8911426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規範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之登記、核發、換發等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為因應消防設備人員法公布施行後,落實執行消防設備人員於執業機構所在地申請核發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之規定,並使其制度及規範能即時銜接,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林右昌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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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3年2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台內消字第1120828005號

內政部令:訂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of Professional License Registration for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 Personnel"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消防署 2023-11-14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對消防設備人員的關心,以下四點說明:

一、查消防設備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6條:「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第7條第1項規定之事務所、公司、有限合夥、商業、其他專業機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場所(以下簡稱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發給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係為因應消防設備人員從事消防安全設備相關業務,完整之考試、實務經驗、執業缺一不可,消防安全設備攸關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之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事項,透過實際經驗建立執業能力,避免僅筆試及格即執業恐有與實務脫節或由他人代行之虞,其提升執業品質與場所安全性具有密切關係,爰參考技師法及建築師法等其他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於國家考試及格,具備一定消防法、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等消防相關法規知識及學科能力,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後,納入實務經驗之要件件,由已具執行業務資格之消防設備人員訓練及指導,培養專業技術及累積經驗,使能具基本執業能力之需求,爰於本草案規定自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日起算,須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始准執行業務,其有異於建築師法或技師法採認之實務經驗,主要係考量正確理論、法規知識方得建立正確執業技術,並由具執業能力人員指導始具正確觀念與倫理,唯有要求消防設備人員執業能力與執業品質,責其善盡職責,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方能有所保障。

二、有關本草案第4條第1項及第2項部分,參考技師法及建築法亦有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由依法取得證書者自行辦理等相關規定,並考量此類消防設備人員其場所範圍有所限制,且無法對外承攬業務,與辦理執業登記執行業務不同,爰規定無須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

三、另有關第6條第3項,服務證明書應詳載參與案件起迄時間及具體從事工作項目等,以供審查確認,爰參考寄師法第4條第2項規定擬具。

四、以上所提之陳述意見,將同公告期間其他陳述意見彙整後於內政部法制處審查時提出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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