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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醫事司

預告修正「醫師法」部分條文草案

發布於 2019-09-26 截止於 2019-10-10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364留言 19 已關注

主旨:預告修正「醫師法」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法規草案項下網頁。
三、近年來持外國學歷回國參加醫師考試之醫學系畢業生人數逐年攀升,為維持國內醫師人力培育制度及規劃完整性,並考量不同地區、國家之教育制度及醫療水準與我國之差異,對於持外國(西、中、牙)醫學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應有適當之審查與管制機制,爰草擬旨揭草案。
四、基於本部已於108年6月24日發新聞稿鄭重表示將修醫師法,對於持國外學歷之畢業生,應一律接受教育部學歷甄試;適逢大學新生入學期間,為讓學生及家長明確其國外醫學(牙醫學)畢業生回國考照之法制作業方式;並於108年9月16日召開會議邀集相關機關、醫學教育團體代表、各層級醫院協會及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全聯會、醫療盟、醫改會專家、醫療勞動改革小組討論本草案內容,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7421
(四)傳真:(02)85907087
(五)電子郵件:mdtina8367@mohw.gov.tw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本部已於108年6月24日發新聞稿鄭重表示將修醫師法,對於持國外學歷之畢業生,應一律接受教育部學歷甄試;適逢大學新生入學期間,為讓學生及家長明確其國外醫學(牙醫學)畢業生回國考照之法制作業方式;並於108年9月16日召開會議邀集相關機關、醫學教育團體代表、各層級醫院協會及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全聯會、醫療盟、醫改會專家、醫療勞動改革小組討論本草案內容,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

機關綜整回應

醫事司 2019-11-01

綜整回應: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民眾意見回應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說明

免經教育部學歷甄試之一:合法註冊醫師資格及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三年以上

§4-1

 

A民眾(177人次):

我們不要充滿「後門條款」的偷渡法案!各國執照發放規定不一,直接以當地執業三年作為九大地區回國放寬標準,缺乏合理性且無正當性。國外學歷醫師歸國皆須經「學歷甄試」。

C民眾(34人次):

學歷把關門檻,不應該建立在其他國家的醫師人員執業的規範,台灣自己的規範都變來變去了,我們不能把我們的法案設定建立在其他國家的國考制度或是取照方式)(遑論歐洲這麼多小國,有的國家是畢業證書換當地執照,這樣多等三年就可以躲過學歷認證?)學歷認證的除外條款若不能廢,至少希望1.延長最低年限(至少要跟醫院VS訓練一樣5~7年)2.明訂執業內容,至少要像PGY明訂診次與看診內容(杜絕取得執照以後只在當地掛牌,卻可能根本直接回台當無照密醫)

D民眾(4人次):

當地執業三年免除學歷甄試是亂開後門的作法

醫師應該要完整訓練後經過國家認證才能讓國人安心請問落後國家三年和台灣三年醫院訓練會一樣嗎醫師人數也應該要管控,才不會讓劣幣逐良幣。

E民眾:

無法認同後面條款三年可免學歷甄試,政府無法掌握其它國家的醫療狀況,為何三年後即可免學歷甄試?

F民眾:

國外學歷醫生歸國執業應先經過甄試及實習,畢竟國情不一樣,醫療狀況也不一樣。

G民眾(2人次):

國外當地執業根本無法監督,登記好玩的你也不知道。

H民眾:

什麼叫做當地職業三年?如何證明?三年中請假時間如何計量?為什麼不是五年十年?數字怎麼來的?有召開公聽會嗎?

I民眾:

當地執業三年,每個國家的訓練都有其不同,門檻高低,這樣就開放其他國家回國,能保證醫師素質嗎?

J民眾:

如果要認真落實學歷認證,就不需要除外條款,增設除外條款又是把把關全交給其他國家的制度去決定。

K民眾:

醫師應該要完整訓練後經過國家認證才能讓國人安心請問落後國家三年和台灣三年醫院訓練會一樣嗎。

L民眾:

九大地區醫學院校之教育不代表符合台灣醫療環境所需,例如在歐美廠商可與學校醫院建教合作,但台灣不行,況且各教學醫院訓練人數有限,應保障國內醫學生的訓練資格為優先。

M民眾:

請問國外醫學院畢業牙醫學生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牙醫國考第一階段考試,如果因為實習選配名額不足,幾年內無法實習選配沒辦法取得國考第二階段考試資格,但是根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第七條規訂,六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如果因為實習選配名額不足導致國外畢業牙醫學生6年內沒辦法取得國考第二階段考試資格,是否會被取消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資格?

黃燈– 部分採納

 

  • 現行九大地區或國家多數於醫學院、校醫學系畢業後,畢業後,進入專科醫師訓練前,尚須接受兩年期畢業後一般醫學臨床訓練後,再接受該國專科醫師訓練三至六年,取得專科醫師資格,意即應已具備臨床醫學獨立執業能力,返國應考醫師考試及適應訓練後即可獨立從事臨床業務,爰採納民眾建議具備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五年以上者,得免經學歷甄試。
  • 第一項第二款採納民眾建議修正文字「修畢全程學業」與第一款文字一致。
  • 持國外醫學學歷報考回國之應試規定,應依實際回國參加醫師考試時之當時法律規定辦理,爰民眾建議落日條款日期為109年7月1日不予採納。

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10

A民眾:

取消醫師執業執照,30日是否過短?逕予註銷?而且,變更場所也適用?!必須慎重考慮!

紅燈 - 不採納

 

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及醫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為現行條文未修正,爰所提意見不予參採。

短期行醫證免取得本國醫師資格,限定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之醫院執業

§41-6

 

A民眾(193人次):

屬我中華民國國民健康皆須受到照顧,包括山地、偏鄉、離島地區。對醫師資格把關是我國政府之責,不應依地區卻有不同標準。

B民眾:

台灣畢業的都要國考了,憑什麼外國畢業的可以不用考?外國的醫學教育比台灣好很多嗎?

C民眾:

各國醫師執照發放標準不一,外國醫學系學生回台,應該要比照本國醫學系學生,通過實習與醫師執照國家考試!為國人就醫品質把關!D民眾:

國外學有專精之大師專家來台, 短暫幾天合作教學而與台灣醫師一起進行醫療, 我認為是可以經過特殊嚴格申請,但是超過極短時間,甚至要長期在台醫療工作,任何沒有通過國家考試,沒有在台實習過的人都不可以在台實行醫療工作。

E民眾:

本國牙醫訓練人數已達國人需求標準,實不需要開放外國學歷,如今甚至不需國考直接可以考證照,對於本國牙醫師有何公平可言,應該多加討論才是全民之福。

F民眾:

短期行醫證是偏鄉就活該給考不過國考的醫師診察的意思嗎?

G民眾:

短期行醫證,應該要有主管機關具體說明台灣無法參考歐美的一個原因是,台灣是一日生活圈例如,掛牌之後是不是依然可以報備支援會不會早上在偏鄉醫院服務,下午就可以回到城市發大財2年展延一次,可以展延幾次,展延終身?短期行醫者所產生的醫療行為與醫療責任由誰負責,掛牌醫院?短期行醫者執業場所,是否需要有本國醫師同時看診,會不會變相變成在台灣製造一堆醫療糾紛或是醫療問題。
H民眾:

離島偏鄉醫療不是偷渡性質醫師行醫的合理藉口!我們要有把關的醫師,健保費我們也沒少繳,請不要把離島人當白老鼠。

I民眾:

山地、離島、偏僻地區醫療需要的不是外地來的醫師,而是合理的醫療衛生架構,應綜合考量該區社會結構、交通、經濟而非在醫師法內做增修。

紅燈 - 不採納

 

現本部對於偏鄉離島資源不足地區,已採取多項措施,惟成效有限;臨時行醫證規定於其他國家已行之有年,如允許具備國外專業證照且完備臨床醫療資歷之醫師或牙醫師,本部將另訂辦法嚴格把關其申請資格,以補充山地、離島、偏僻地區地區醫療人力,爰所提意見不予採納。

草案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

 

 

A民眾(4人次):

本法草案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並不符合前揭之情況急迫情況,理應維持預告期60天,讓各界充分表達意見。

 

 

紅燈 - 不採納

 

  •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函(略以):各機關研擬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使各界能事先瞭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但有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或法律草案經主管機關檢視確認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者,得免為公告周知。
  • 本修正條文內容涉及國內醫師培育制度及醫事人力規劃之完整性,為維持醫療品質,避免醫師人力供需失衡,造成我國醫療制度無法承受之衝擊與毀壞,有其急迫性。
  • 本部已於108年9月16日邀集教育部、考選部、法務部、醫教會、各醫師全聯會、各層級醫院學會及相關醫用者團體召開會議,就修正條文內容進行討論,並凝聚共識;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有其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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