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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預告礦業法全文修正案14日

發布於 2022-02-18 截止於 202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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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礦業法全文修正案14日

​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公布,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目前我國礦業開發定調以自產為主、進口為輔,我國礦產以非金屬礦為大宗,而其中又以大理石礦石生產量最大,近五年平均年產量約為一千六百二十五萬公噸,主要係作為水泥(使用量約占百分之九十)、煉鋼及化工等原料,屬於少數可自給自足之礦產品;而其下游之水泥工業以滿足內需、降低外銷為目標,為循環經濟之核心產業,具有去化與資源化廢棄物之功能,因此國內自產之大理石礦石,乃為水泥工業不可替代之核心原料。

另為尊重原住民族權益及自主性,本次修法設計,針對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於新申請礦業用地時,要求礦業權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諮商同意,且對於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者,不待礦業權展限,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一定期間內,要求一次性辦理諮商同意,以落實法院判決保障原住民族之意旨;又為加強對環境保護,針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施行前,未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對環境有相當影響之礦場,要求礦業權者一次性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以符合國土保育及永續發展之政策。

綜上,為回應社會大眾日趨重視之國土資源保育、永續發展、原住民族權益、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等議題,與因應國內、外整體經濟、環境變遷、資源開發技術之提昇及保障重要國家資源之開採量能,爰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以期符合行政運作實務並與國際接軌,兼顧循環經濟與國內需求,落實主管機關監督責任及防止不當行為造成環境傷害

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草案刊登之次日起14日內提供書面意見:

承辦單位:經濟部礦務局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53號
傳真:(02)23113526
電子郵件:ctyen@mine.gov.tw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本案因廣受社會各界關注並有儘速送立法院審查之必要,故有訂定較短預告期間之需,爰本次修正案預告期間為14日。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22-03-10

綜整回應:

感謝民眾對本草案的關注與積極建議,就相關提詢綜整回應內容於下:

()「因地熱(蒸氣)無固定型態與成分,尚難予具體定義,未免地熱(蒸氣)資源以設定礦業權形式經營,與其他利用法令產生競合與爭議,地熱(蒸氣)視為礦之規定,爰予刪除」此為礦業法於921231日修正時,將地熱(蒸氣)礦刪除之立法理由,目前地熱能開發係由經濟部能源局主政,朝向現行法規程序簡化方向努力中。

()礦業法中對於礦種的定義,並非單純考量現行已探明之存賦礦物而訂定,故有礦業法第3條之設計;又於修正草案第6條中,針對主要礦種蘊藏規劃有整體產業評估,以衡平實務上之需求。

()礦業用地之申請與核准,並非單以修正草案第47條規定,而踐行原住民族諮商部分,尚有修正草案第48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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