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of Imported Animal Quarantine Objects"
發布於
2021-05-28
截止於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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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農防字第 1101481293 號
主 旨:預告訂定「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三、「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s://www.coa.gov.tw )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網址: https://www.baphiq.gov.tw )。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二 ) 地址: 100060 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 2 段 100 號 9 樓。
( 三 ) 電話: 02-23431401 。
( 四 ) 傳真: 02-23322200 。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
附件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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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農委會已於111年3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委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農防字第1111480824號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of Imported Animal Quarantine Objects"
機關回應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2021-07-26
民眾提問:
您好:
有關您的意見,業已納入草案,感謝您對本局動物檢疫業務之詢問與熱忱。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2021-08-04
綜整回應:
本次預告草案為明確規範應實施動物檢疫檢疫物 ( 以下簡稱應施檢疫物 ) 之檢疫條件實質內容,包括輸出國申請程序與應符合的疫情狀態、對應施檢疫物的應施檢疫動物傳染病、來源場或生產設施應符合的要求、輸出前應施行的檢疫措施、由輸出國主管機關核發動物檢疫證明書、健康證明書或輸入人應檢附的其他文件所記載事項及輸入後隔離檢疫措施等。
您的意見均已納入本次草案內容,感謝您的提問及對動物檢疫業務的熱忱與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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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草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農防字第1101481293號主 旨:預告訂定「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二、訂定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三、「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二)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三)電話:02-23431401。(四)傳真:02-2332220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附件(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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