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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農業部

農業部公告:預告「實驗動物之來源與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Sources,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Laboratory Animals"

發布於  2025-09-18  截止於  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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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農護字第1140073050A號

主  旨:預告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與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農業部。

二、訂定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實驗動物之來源與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動物保護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三)聯絡人:蘇技正。

(四)電話:(02)2312-4640。

(五)傳真:(02)2383-2605。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駿季 出國

政務次長 胡忠一 代行



實驗動物之來源與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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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農業部已於115年3月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業部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農護字第1150072096號

農業部令: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與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Sources,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Laboratory Animals"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une 2026)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 2025-11-28

綜整回應:

 謝謝提供意見,所提意見回應如下

一、本草案第2條

1.查美國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 AWA》要求所有受規範的實驗動物必須來自經過美國農業部(USDA)登記許可的繁殖者、供應者或其他合法來源。管理範圍主要涵蓋犬、貓、非人靈長類、兔、天竺鼠、倉鼠及其他哺乳類動物,但不包括小鼠、大鼠、禽類及冷血動物,這些動物多由機構自律管理。歐盟2010/63/EU指令則適用於所有活體脊椎動物(包括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及活體頭足類(如章魚)。各國依據其動物保護法規範對象及管理需要,訂定實驗動物來源管理規範適用之實驗動物種類。
2.本草案第2條係依動物保護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動物之種類,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本部為強化實驗動物來源之管理,爰訂定本草案,並參考歐美實驗動物來源相關規範,已將國內常見之實驗動物約95%之種類納為第2條適用對象。後續將依管理之需要,修正第2條適用之實驗動物種類。

二、本草案第3條第4

1.查美國《US Fish and Wildlife Service》與《USDA(APHIS)》與歐盟《Directive 2010/63/EU》相關規範皆允許實驗動物來源包含學術交流,包括學術機構之交換及研究、進出口,但均需符合嚴格法規及審查,確保動物來源合法、符合動物福利及跨國規範。
2.為兼顧動物福利及科學應用,爰本草案第3條第4款參考美歐規範,明定動物來源得為學術交流,並依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由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核該機構之動物科學應用者提出動物實驗申請之內容,包括計畫設計、實驗動物之種類;數量及來源等資料,以審查其合理性及相關佐證資料。另如由國外來源之動物供應機構,依本草案第3條第2款規定亦應符合輸出國動物供應規定,並遵守我國實驗動物輸入檢疫條件相關規定,故皆可追蹤實驗動物之來源。

三、本草案第4

1.查美國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 AWA》,雖規範一般實驗動物應為人工繁殖,要求機構動物照護與使用委員會(IACUC)評估科研使用動物的合規性,但於《Animal Welfare Act》Section 2.31(d)(1)對於符合野外研究定義的活動可以排除。另查歐盟2010/63/EU指令中,對於野外研究有例外規定,如係為了環境保護、物種保育或生態研究等科學必要目的且通過倫理審查,則可使用野外捕捉動物。故歐美針對野外捕捉動物使用於科研皆有除外規範,但須有特殊需求並受嚴格管制,通過倫理審查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2.為兼顧動物福利及科學應用,爰本草案第4條係參考歐美動物福利相關規範,明定實驗動物來源之限制及除外條款,除外情形之執行應經機構之實驗動物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核可,並接受政府之監督及查核野外捕捉動物作為實驗對象必須有特殊科研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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