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Labeling of Small Prepackaged Food"
發布於
2021-01-05
截止於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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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衛授食字第 1091303847 號
主 旨:預告訂定「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
三、「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 60 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 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7395
( 四 ) 傳真: (02)2653-1062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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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1-09-01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已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及公協會進行討論研議可行方案,相關內容可至 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7284 查詢。
表一: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綜合提問
第二條
不好意思想確認,規範中提到之最大表面積不足十平方公分之定義,如遇到圓柱狀、球狀等非平面 ( 曲面 ) 為主的產品,是否以圓柱或球狀展開後之平面面積做定義 ? 以上,再煩請協助釋疑,謝謝
食品外包裝最大表面積,係指一容器中具有最大面積之平面,而非全部表面積加總。如為長方體盒裝產品其最大表面積之計算,係指最大一側面之高度 ( 公分 ) 乘以寬度 ( 公分 ) 。如為圓柱狀產品則以容器可標示最大面積之高度 ( 公分 ) 乘以圓周長(公分)計算之。
本部提供食品標示法規諮詢服務專線 0800-035-958 、 03-561-9633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信箱 [email protected] 及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http://www.foodlabel.org.tw ,歡迎多加利用。
綜合提問
第二條
正常我買的時候都有看到標示啊!有的也有插牌啊!不懂這個法規是針對什麼產品?是說 ⋯⋯ 小於十平方是糖果嗎?那麼小要標那麼多資訊?感覺是另一種不切實際!
一、有關本部 110 年 1 月 5 日預告之「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係規範市售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之最大表面積不足十平方公分者,考量可供標示之面積較小,得豁免部分標示事項之規定,惟仍應標示品名、有效日期、國內負責廠商資訊、原產地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原料原產地及過敏原等警語資訊。
二、本部已將各界意見納入考量,相關內容可至 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7284 查詢。
表二:
意見
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
情形
說明
綜合
建議
第二條
成分仍需要明確告知,是否使用合法的添加物,吃的食物總是要小心謹慎。
部分採納或尚須研議
一、為充分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並兼顧產業發展,對於小包裝食品即最大表面積不足 10 平方公分之食品,考量可供標示之面積較小,爰擬豁免產品之內容物等部分標示事項,惟仍要求標示品名、有效日期、國內負責廠商資訊、原產地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原料原產地及過敏原等警語資訊。
二、本部已將各界意見納入考量,相關內容可至 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7284 查詢。
綜合
建議
第二條
小包裝食品相對是孩子們最容易接觸到的 , 如果成分都可以不須要標示 , 那家長們要如何幫孩子們把關呢 ?
綜合
建議
第二條
小包裝食品應當要標示成分及效期,以免讓人誤食。
綜合
建議
第二條
草案公布期間正逢年節,過於倉促!在擬定上有多處困難點尚未被考量在內,如若在現階段狀況尚未明瞭,懇請暫緩決策再議,避免徒勞設下法規,造成更多失誤與不便。謹針對草案第二點提出建議:
1. 增列第二項:「 3 公斤以上大包裝內裝小包裝之進口食品,採拆開大包裝零售小包裝方式者,其標示得以卡片、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形式,採懸掛、立 ( 插 ) 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或
2. 第二點修改為:「市售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之最大表面積不足二十平方公分者,其標示得以卡片、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形式,採懸掛、立 ( 插 ) 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理由:
站在消費者角度,標示內容固然是一個參考指標,但事實上無非是在意當下所食用產品是否安全及發生安全疑慮之後續追蹤!而市售時以卡片、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形式,採懸掛、立 ( 插 ) 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標示方式,即可達此目的:
一、過小包裝所提供的標示資訊內容,有時更因包材材質不同而更難詳讀,實際上毫無意義!目前市售糖果最大表面積平均在二十平方公分左右,均屬於過小包裝困難標示範圍內!而市售現場以較大字體明顯標示,強過只為應付法規而標示不清的方式
二、又如:生產日期或有效日期,在台灣亞熱溫濕的氣候裡,食品保存不易,糖果常因受不了溫度變化或是保存及展示不當多有融化黏紙現象,提早於有效日期前產生變質跡象!如果只是一味的要求包裝上顯示資料反而成為誤區而散裝市場恰好互補之中的不足!店家是第一線的把關人員,而客人更是能在台灣特有的散裝市場文化中經由觸碰抓拿、拆封試吃、混搭選購的環節發現而拒買,購買後若有儲存不當而變質都可以簡易的判別!
三、購買散裝小包裝糖果餅乾之消費者,其購買型態著重於符合口味少量多樣,只要販售業者依法插牌確實揭示產品資訊,而購買者能確實掌握自身權益找到相關資訊才是重點! 除非有人惡意製造有問題的產品,否則食用散裝小包裝糖果餅乾致生食物中毒者尚未聽聞。
四、另一方面, 3 公斤以上大包裝內裝小包裝之進口糖果餅乾,因各國食品法規不相同,出口國家有強烈無法配合台灣要求之理由:
1. 台灣人口數相較他國為少,糖果餅乾消費 需求量有限同樣販售量遠不及其他各國, 出口國不可能為配合台灣法規,投資製版、印刷並增設打印日期機。
2. 增設打印日期機台也會使生產速度降低, 量少產能又下降,出口國損益無法估算。
3. 繁體字為台灣官方用標示語言,出口國廠 家不一定精通或了解標示語意,一字之差常造成入關障礙,出口之差常造成入關障礙,出口國廠家多不願意配合繁體字標示!
4. 台灣出口產品也依各國要求印貼紙貼於包裝之上,便於各國消費者了解並保障消費者權益,自始以來都不曾有任何爭議。若要求小包裝糖果進行改版也造成國際間不平等對待,反而是我們自己設計政策為難自己!壟斷國內產品自由競爭與多樣性。
綜上,衛福部食藥署為維護消費者食安的用心可以理解,但只要不損及消費者了解產品的權利,不論插牌或是貼標都有相同效果,也與消費者權益無牴觸!無須執著為難工廠及進口商。我們也深信原有散裝市場消費模式已顧及消費者權益同時也給予客人選擇自由度最大化政府只要將插牌等規則明文載入法規法條之中,販售業者們能依法將商品資訊標明清楚,各級執法人員也有執法依據 不再模糊,方可創造三贏局面。
部分採納或尚須研議
針對第一點及第二點之建議,經評估部分採納,其理由如下:
市售小包裝食品,因其產品經固定密封包裝,故可長時間保存,且因擴大銷售範圍,導致消費者購買時必須依其外包裝之標示內容選購,以確保其權益。倘其標示僅以卡片、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形式標示,且於購買時亦採不同品項混合搭配,則消費者恐因購買後未必立即食用,致其日後無從辨識產品,而發生誤食情況。
食品外包裝最大表面積,即指一容器中具有最大面積之平面,而非全部表面積之加總。其面積計算應以確實可標示之範圍做計算,爰不包含黏合蓋住及壓條之部分。如為長方體盒裝產品其最大表面積之計算,係指最大一側面之高度 ( 公分 ) 乘以寬度 ( 公分 ) 。考量日本及韓國均定義小包裝食品為最大表面積小於 30 平方公分者,且我國採用之繁體中文字體較大,須考量其標示之可視性及實務上可執行性,擬參採業者建議,將小包裝食品之定義最大表面積小於 10 平方公分放寬為小於 20 平方公分。
綜合
建議
第二條
礙於字數侷限,請詳見連結文章。 https://ufile.io/djmw303o
綜合
建議
第二條
同意此修改,小包裝要求完整標示,確實有難度。
採納
無
綜合
建議
第二條
建議以【總面積】為標準 , 不然球體、柱狀等最大表面積較難界定。
不採納
有關小包裝食品之定義,係參考國際規範 ( 包括 CODEX 、香港、歐盟、中國 ) ,即指最大表面積不足 10 平方公分之食品。
食品外包裝最大表面積,即指一容器中具有最大面積之平面,而非全部表面積加總。如為長方體盒裝產品其最大表面積之計算,係指最大一側面之高度 ( 公分 ) 乘以寬度 ( 公分 ) 。如為圓柱狀產品則以容器可標示最大面積之高度 ( 公分 ) 乘以圓周長(公分)計算之。
另總表面積,係指包裝外全部表面積之加總,惟不包含黏合蓋住之部分。
考量總表面積不等同可標示之面積,如產品為球體,則業者可自行評估其合理之最大表面積,同不規則形狀之產品,爰不納入參採。
綜合
建議
第二條
如果國外標示困難,為什麼不將進口糖果餅乾另外設置法規?
不採納
國際上,產品標示規定視為一種技術性貿易障礙,各國於訂定相關規定時,皆致力於與國際法規調合,以避免國際貿易爭端之發生。如針對進口之糖果餅乾另外訂定標示規定,恐違反 TBT 協定的不歧視原則,進一步造成國際貿易爭端,爰不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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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衛授食字第1091303847號主 旨:預告訂定「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三、「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395(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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