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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通訊診療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of Treatment on Telemedicine"

發布於 2018-01-15 截止於 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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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110
衛部醫字第1061669812

主  旨:預告訂定「通訊診療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三、「通訊診療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之「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之「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4888

() 電話:(02)-85906666分機7381

() 傳真:(02)-85907087

() 電子郵件:mdanni0620@mohw.gov.tw

部  長 陳時中

 

通訊診療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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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18-05-06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7年1月10日至3月16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再審慎參考預告期間之各方意見予以修正後,辦理發布作業。

網友的個別提問,我們彙總建議類回應如下:

 

意見
主軸

對應
條文

留言
內容

參採
情形

回復
說明

快遞寄送

藥物

第二條

第三款

遠距醫療的部分,目前法律規範要由藥師親自送藥到府,這樣的規範限制了許多偏鄉離島等交通不便處的用藥需求。

是否可以開放由快遞寄送藥物到府,同時讓藥師使用視訊系統教導患者藥物使用的方式呢?

不採納

一、本辦法係依醫師法授權訂定,規範醫師之業務行為,本建言非屬醫師法之範圍。

 

二、有關藥物交付病人,涉屬藥事法與藥師法之管理及調劑行為,爰將移請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參。

 

2018/5/6 本部食藥署補充說明:

 

有關交付藥品服務行為,屬調劑作業之一環,為藥師法及藥事法明定藥師業務職責。

 

藥師交付民眾藥品時,可對病人所使用藥品,個別進行用藥指導。目前有部分社區藥局,可對領藥不便的病人提供送藥到府的服務,由民眾以網路連線或傳真方式傳送處方箋至社區藥局,經藥事人員親自調劑、送藥到府、提供用藥指導及諮詢服務及取回原處方箋。對於因應高齡化社會及生活型態改變而產生的新興用藥服務需求,本署會持續進行相關研析。

建議開放由快遞寄送藥物到府,同時讓藥師使用視訊系統教導患者藥物使用的方式並錄影存証,如此可以達到立法原意,又可加速送達時間並降低遞送成本。

遠距開立慢性處方簽

第二條第三款

建議遠距醫療要將慢性處方簽可以由醫師線上開立, 慢性病病患也可透過此遠距醫療減少交通上的舟車勞頓

不採納

一、本辦法第三條通訊診療之醫療項目並未排除開立慢性處方箋,即於第二條第一項「山地、離島及偏僻地區」及第二項急迫情形均適用。

 

二、惟在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因在專業團體研商時未能形成共識,爰於第三條第二項排除適用。先就已有共識部分推動,將視未來執行狀況,再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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