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19條格式1至格式2之1、格式4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Format 1 to 2-1 and 4 of Article 1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Issuers"
發布於
2025-12-10
截止於
2026-01-09
討論(尚餘0 天)
0 留言
0
已關注
主 旨: 預告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格式一至格式二之一、格式四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十四條第二項。
三、 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附表對照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
四、 本次修正考量企業反映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以下簡稱IFRS 18)至少須有1年以上之內部作業調整時間,且因117年度財務報告須揭露116年比較期間資訊,爰企業需於115年底完成財務資訊系統之調整,以利編製116年比較期間資訊;另前已對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進行問卷調查,並依問卷調查結果於114年9月25日發布新聞稿說明將於117年接軌IFRS 18,已進行充分意見徵詢,爰為利企業有較充裕時間進行相關調整,擬縮短本案預告時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 聯絡人:陳稽核。
(四) 電話:(02)2774-7303。
(五) 傳真:(02)8773-4152。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格式一至格式二之一、格式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19條格式1至格式2之1、格式4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金管證審字第1140385541號主 旨:預告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格式一至格式二之一、格式四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附表對照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四、本次修正考量企業反映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以下簡稱IFRS18)至少須有1年以上之內部作業調整時間,且因117年度財務報告須揭露116年比較期間資訊,爰企業需於115年底完成財務資訊系統之調整,以利編製116年比較期間資訊;另前已對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進行問卷調查,並依問卷調查結果於114年9月25日發布新聞稿說明將於117年接軌IFRS18,已進行充分意見徵詢,爰為利企業有較充裕時間進行相關調整,擬縮短本案預告時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三)聯絡人:陳稽核。(四)電話:(02)2774-7303。(五)傳真:(02)8773-4152。(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格式一至格式二之一、格式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