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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文化部

文化部公告:預告廢止「蒙藏委員會會議規則」

MINISTRY OF 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for Meetings of Mongolian and Tibetan Affairs Commission"

發布於 2020-06-09 截止於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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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9 6 4
文心字第10930204312

主  旨:預告廢止「蒙藏委員會會議規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文化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三、「蒙藏委員會會議規則」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gov.tw/)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文化部蒙藏文化中心。

()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 電話:02-23566451

() 傳真:02-23416186

() 電子郵件:tammychen@moc.gov.tw

部  長 李永得

 

蒙藏委員會會議規則廢止理由  ( 請參見PDF

蒙藏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據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委員組成之,以委員長為主席。委員長因事不克主持會議時,指定副委員長一人代理之。

第 三 條  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四 條  委員會議以現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第 五 條  蒙藏業務涉及政策性及其他重大政治措施,提出委員會議討論之。

第 六 條  委員會議之議案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第 七 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與各部、會有關時,得通知各部、會派員列席。

第 八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左列順序編列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第 九 條  委員會議各項議案之提出,須於會議前一週送秘書室,經委員長核定後編列議程。

第 十 條  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者,經委員長核定後,得編列臨時議程。遇有緊急事項,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十一  條  涉及機密性之議案,得另編列秘密議程,於開會時分送出列席人員,討論完畢後由秘書室收回。

  十二  條  議程之討論,須依議程所定程序進行,必要時由主席變更之。

  十三  條  委員會議紀錄,除秘密部分得另行紀錄外,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者、列席者、及紀錄之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其決定。

七、臨時動議及其決定。

八、其他應行紀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次期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紀錄如有遺漏錯誤,得於次期會議開議前提出更正。其秘密部分另行紀錄,經宣讀無誤或經更正後,由秘書室收回或由委員簽收。

  十四  條  提出委員會議之各種議案,如有需要,得由委員長指定之人員先行審查。

  十五  條  本會處室主管、參事、簡任秘書,均應列席委員會議,必要時得指定議案有關人員列席報告。

  十六  條  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秘書室辦理;會議決定事項,由秘書室分行各有關單位辦理。

  十七  條  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討論及決定事項,對外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十八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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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文化部已於109年10月1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文化部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文心字第10920477062號

文化部令:廢止「蒙藏委員會會議規則」

MINISTRY OF 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for Meetings of Mongolian and Tibetan Affairs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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