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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能源署

經濟部公告:預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第16條、第17條及第7條附件1、第9條附件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3, 16 and 17 and Supplementary 1 of Article 7 and Supplementary 2 of Article 9 of "Regulations for Installation and Management of Renewable Energy Generation Equipment"

發布於  2026-02-04  截止於  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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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 經授能字第1150600228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七條附件一、第九條附件二。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四條第四項。

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七條附件一、第九條附件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eaea.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鑒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實務運作情形,須儘速配合修正申請案之檢附文書,以兼顧設置者權益。爰本案具有時效性。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3樓

(三)聯絡人:吳企劃師

(四)電話:(02)2772-1370#6645

(五)傳真:(02)2775-1654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龔明鑫   

     本案授權能源署決行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七條附件一、第九條附件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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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5年3月1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 經能字第11558000510號

經濟部令: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7條附件1、第9條附件2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Supplementary 1 of Article 7 and Supplementary 2 of Article 9 of "Regulations for Installation and Management of Renewable Energy Generation Equipment"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能源署 2026-09-18

綜整回應:

感謝您的寶貴建議,本署說明如下:
1、 為了促進光電案場開發的透明度,並落實在地民眾知情權,本署自114年5月27日公開「太陽光電透明與協力平台」網站。其中「案場資訊查詢」(https://public.revo.org.tw/GraphicWeb)部分,呈現並定期更新已設置之光電案場資訊;民眾已可透過即時定位功能查詢周遭是否有設置太陽光電案場及其基本資訊。
2、 每片光電模組皆具專屬序號,設置者依規定完成光電設備的設置或更換,皆須併同檢附模組序號表供主管機關勾稽。
3、 另若有排出廢太陽光電模組情形,可先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建置之「廢太陽光電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PVIS)」登記廢棄模組存放地點、形式及數量後,由媒合之處理業者進行清理。
光電案場如後續隨意棄置廢棄模組,除環保機關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予以裁罰外,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能源主管機關可要求限期改善或廢止案場。
4、 本次為兼顧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建物之安全性及實務運作情形,並考量相關法制調整之緩衝期間,具有時效性,爰縮短預告期間。
以上感謝您對再生能源發展之關心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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