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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法務部

公告周知預告修正「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

發布於  2026-06-01  截止於  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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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為完善健全防制洗錢體質,塑造金流透明穩健的永續環境,有效提升執法效能,強力打擊洗錢犯罪,俾利我國通過APG全球第五輪相互評鑑,故有儘速完成修法之必要,爰定公告期間為十四日。

機關綜整回應

法務部 2026-06-30

綜整回應:

承蒙各界關注本次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所提意見深具參考價值,本部謹說明如下:

(一)本次修法旨在強化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體系,並非將一般商業活動犯罪化。草案所稱「實質受益人」,係為辨識藉由人頭、名義持股或複雜法人結構隱匿犯罪所得之自然人,且其審查係以風險為基礎,依產業特性、交易風險及所有權、控制權之複雜程度差異化處理,相關資料之蒐集及利用,仍應受目的限制、必要性原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範之拘束,當事人權益已有保障。

(二)草案第13條之1所建立之跨機關資訊調取及共享機制,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所需之行政協力法源依據,並非無限上綱授予機關概括調查權。草案明定相關公務機關僅得於必要範圍內調取或查詢資料,受理機關亦應審酌是否符合特定目的及必要範圍;若涉及刑事偵查或強制處分,自應回歸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範判斷適用。行政機關取得資料後,不得任意擴張使用,如逾越法定目的或必要範圍,自應依法負相關責任。

(三)草案第13條之1之調取或查詢,目的在於風險評估、監理協力及洗錢防制,不得逕將資料調取結果視為違法認定。行政機關後續如欲作成不利處分,仍應依行政程序法保障相對人陳述意見、提出資料及依法救濟之機會;如涉及刑事責任,亦應由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程序認定,當事人之程序保障與救濟途徑均屬完備。

(四)有關洗錢防制不應僅重處罰與監控,仍應結合教育及企業倫理乙節,本部敬表認同。洗錢防制須結合事前預防、產業自律、法遵文化及企業倫理,單純課予刑罰或行政罰,尚難全面杜絕洗錢風險。本次修法係強化風險辨識與資訊共享之工具,本部並將持續配合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公會業者,透過法遵指引、案例宣導、教育訓練及風險警示,提升業者辨識異常交易、人頭公司、人頭帳戶、名義持股及虛擬資產洗錢風險之能力,與本次修正相輔相成。

(五)本部將持續廣納各界意見,務求制度之周妥,謹此說明並致謝忱。

法務部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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