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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廢止「觀光遊樂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To Be Included in Standard Contracts for Tourist Amusement Enterprise Goods (Service) Coupons"

發布於 2021-02-01 截止於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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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127
交路(一)字第10982006721

主  旨:預告廢止「觀光遊樂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交通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觀光遊樂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觀光局網站(網址:https://admin.taiwan.net.tw/)。

四、本次廢止為配合經濟部會銜各部會於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公告訂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考量新舊法規並行問題,為避免誤用,確有時效性,預告期間另定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交通部觀光局(國民旅遊組)

()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909

() 電話:04-23312688#219

() 傳真:04-23330874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佳龍

 

觀光遊樂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廢止理由 請參見PDF

觀光遊樂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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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0年3月1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交路(一)字第11082000675號

交通部公告:廢止「觀光遊樂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bolition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To Be Included in Standard Contracts for Tourist Amusement Enterprise Goods (Service) Coupons" (abolition becomes effective 18th, March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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