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To Be Included in Standard Contracts for Tourist Amusement Enterprise Goods (Service) Coupons"
發布於 2021-02-01 截止於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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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交路(一)字第109820067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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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觀光遊樂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交通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觀光遊樂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觀光局網站(網址:https://admin.taiwan.net.tw/)。
四、本次廢止為配合經濟部會銜各部會於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公告訂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考量新舊法規並行問題,為避免誤用,確有時效性,預告期間另定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觀光局(國民旅遊組)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90號9樓
(三) 電話:04-23312688#219
(四) 傳真:04-2333087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佳龍
觀光遊樂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廢止理由
觀光遊樂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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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0年3月1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