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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for Subsidizing Loan Interest and Rent for Self-Build and Self-Purchased Houses" (former name: Regulations of Housing Subsidies for Rent and Loan Interest for Self-Construction and Self-Purchase)

發布於  2026-04-30  截止於  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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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 台內國字第1150804120號

主  旨:預告修正「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住宅法第12條第1項。

三、「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聯絡人:黃工程員

(四)電話:02-87712899

(五)傳真:02-87712639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內容係屬授予民眾利益,本次就實務執行需要修正部分條文,且未涉及政策方向變更,爰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規定,預告期間為30日。

 

部  長 劉世芳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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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5年8月1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 台內國字第1150809344號

內政部令:修正「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部分條文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for Subsidizing Loan Interest and Rent for Self-Build and Self-Purchased Houses"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6-06-01

綜整回應:

一、按住宅法第9條,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係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由主管機關視財務狀況所辦理之補貼,其性質屬授予民眾利益,並尊重申請人居住方式,對其既有居住權益不生影響。

二、 按修正草案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核發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應於核發該證明之日起一年內,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即家庭成員如曾享有其他政府補貼而有溢領狀況者,其溢領補貼之還款期限,最長為1年;倘針對溢領返還明訂「緩繳」或「分期」,致其超過1年仍未繳清,而又受領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將不符本次修正為維護補貼公平性,並避免後續耗費人力與時間成本辦理追償作業,以及追償不易產生政府呆帳等情形之意旨,爰所提建議第1點,不予參採。

三、 所提建議第2點有關建立跨部會的「自動比對系統」1節,涉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3條規定之實務執行事項,且涉及跨部會實務協助,屬「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點第3項不應訂為法規之事項,爰不予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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