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 Hazardous Air Pollutant Emissions Standards"
發布於 2019-04-01 截止於 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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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環署空字第10800218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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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三、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
(三) 電話:(02)23712121轉6208
(四) 傳真:(02)2381064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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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10年2月2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