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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oad Traffic Safety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19-08-06 截止於 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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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82
交路字第10850099021

主  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配合總統108522日、619日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48條、第69條、第72條、第73條、第76條、第74條、第82條及增訂第72條之1條文,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本案考量各界對於本次加重汽、機、慢車駕駛人未禮讓視覺障礙者及增訂電動自行車相關違規行為處罰規定修法加嚴罰則迫切期待,期望能更臻保護視覺障礙者通行安全及有效改善電動自行車違規,有其急迫性及必要性,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交通部。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50號。

() 電話:(02)2349-2094

() 傳真:(02)2389-9887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佳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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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08年10月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交路字第10850124421號;台內警字第1080872962號

交通部、內政部令: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自108年10月1日施行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oad Traffic Safety Regulations" (amended regulations have taken into force since1st, October 2019)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19-10-03

綜整回應:

感謝各位關心本部法規修正案,將依各條文之建議案回應分述如下:

一、第103條及第126條:考量視覺功能障礙者雖亦為行人,惟呼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規定並為利於宣導,建議仍增訂視覺功能障礙者,以符合本次立法原意。

二、第109條:

(一)超車,係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後車於同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已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確說明超車之行駛規定,違反者,則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相關規定之適用。有關第109條第2項第3款係指
車輛於前揭路型,且於可超車之路段,超越前車時顯示方向燈之規定,並未排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1款規定之適用,爰無修正前揭條款規定之必要。

(二)有關建議增訂「小型車於開放時間行駛高速公路限往出口之路肩」應使用燈光,考量所述係部分開放之路肩路寬較窄,非屬通用性質,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設置係由各道路主管機關因地制宜需求規劃設置,爰前揭建議事項,應可逕洽權管機關高速公路局,由該局本於權責依路段屬性設置標誌或加設附牌告示,以利用路人遵循。

(三)有關建議就機車機動之特性,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新增章節規範之情,查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6項已規定,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亦已就非屬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普通重型機車,於第99條另訂其行駛規定,法規已至臻明確供民眾知悉遵守,應無疑義。

三、第138條:鑑於視覺功能障礙者有不同的障礙程度,應有依實際需求自由選擇使用各種輔助工具、協助通行之動物或人的權利,不應強制規定其於道路上通行時的裝備,且美國各州、日本及荷蘭均未要求視覺功能障礙者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爰刪除盲人通行道
路時,應攜帶白色手杖或有人扶持之規定,且為避免限制視覺功能障礙者行走權利有違反身障權益公約之疑慮,爰依據本部108年8月23日研商「保障視覺障礙者通行優先路權相關法規修正事宜」會議獲有共識版本修正,賦予行人應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草案修正為「行人行走時遇有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應禮讓其先行通過。」。

四、第140條:

(一)有關建議修正草案第1項第9款增加「休息站」文字,依本部高速公路局89年5月15日管89字第08655號函示,服務區與休息站統一命名為「服務區」,爰第1項第9款維持原條文。

(二)有關建議增訂車陣疏導見義勇為者之免責條款,查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如係特殊情況,執法人員仍可依此規定視情況免予舉發駕駛人,爰無須特別訂定排除條款。

(三)考量草案第2項文字已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爰刪除該項文字,維持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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