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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能源局

經濟部公告:預告「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Installation of the User's Electricity Device"

發布於  2022-09-01  截止於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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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經授能字第11103011260號

主  旨:預告修正「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電業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

三、「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首頁「能源法規」選項下「最新法規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2樓。

(三)電話:(02)27757756。

(四)傳真:(02)2731659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美花 公出

政務次長 曾文生 代行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4年5月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經能字第11458001860號

經濟部令:修正「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Installation of the User's Electricity Device"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能源署 2022-11-02

綜整回應:

1.原則上,新修正規定不溯及既往,以避免影響人民既有權利。

2.關於漏電斷路器之安全係數,現行「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於表62~1,本次修正草案移列至表88~1,其額定靈敏度電流及動作時間之數值皆未修正,仍維持既有規定。

3.實際上不乏業者將現行「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62條之1規定插座裝設之「漏電啟斷裝置」誤認為表62~1規定之「漏電斷路器」。二者防止人員感電之目的相同,但要求應裝設之位置不同,也就是在手段方法上並不相同。

4.「漏電斷路器」原則上裝設於分路,偵測整條分路之洩漏電流,包括分路導線及插座連接之用電器具,通常選擇偵測到分路有30 mA洩漏電流值時斷電之漏電斷路器。

5.「漏電啟斷裝置」通常要求在插座裝設,插座是民眾最常接近用電的位置,因此現行第62條之1規定裝設在插座之漏電啟斷裝置額定靈敏度電流為15 mA以下,且動作時間0.1秒以內。鑒於我國國家標準(例如CNS15511-1:2021)對於接近人員之設備裝設漏電保護要求額定靈敏度電流在6 mA以下,本次修正草案遂參照此安全標準,將現行第62條之1規定15 mA以下修正為靈敏度更高之6 mA以下,並移列至草案第89條規定,對人員保障更加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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