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於 2016-10-21 截止於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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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式遊樂設施是指能提供所有兒童一同玩樂、遊戲、發展能力的遊樂設施,這裡指的兒童包括一般兒童及身心障礙兒童(例如自閉症、心智障礙、肢體障礙、視覺或聽覺障礙者等)。
臺北市自今(105)年開始,由社會局協同公園處、水利處、教育局及捷運公司(兒童新樂園)等單位,陸續於親子館、鄰里公園、河濱公園、學校及兒童新樂園等場所,提供融合式服務或設置融合式遊樂設施,希望讓所有臺北市的孩童,不分年齡、性別或障礙類別,都能在遊樂場裡共同玩耍、嬉戲,平等享受充滿快樂與歡笑的童年時光。
為了讓各局處單位設計規劃的融合式遊樂設施,能更貼近各類孩童的實際需求,且更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特別公開各單位遊樂設施之設計規劃內容與設施項目,希望廣泛徵求民眾意見,並作為後續政策規劃參考。
對於以下局處主管之「融合式遊樂設施」有意見想表達者,請直接點選下列連結:
二、
水利處(河濱公園):大佳河濱公園
四、
捷運公司:兒童新樂園
~如果您對融合式遊樂設施有興趣了解,歡迎繼續瀏覽下列說明~
什麼是融合式遊樂設施?
融合式遊樂設施旨在滿足所有兒童的遊戲需求,包括一般兒童及身心障礙兒童。
透過無障礙遊樂設施的設置,例如遊樂設施設置斜面、無高低差的設施入口、加高溜滑梯兩側高度及溜滑梯寬度等設計,以及周邊無障礙設施的規劃,例如無障礙廁所、無障礙交通動線等,讓身心障礙兒童能和一般兒童一樣進入遊戲場遊玩,並給予兒童適當的刺激與挑戰,促進各項能力發展。
為什麼要保障特殊孩童的遊戲權?
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各締約國皆應保障所有兒童的遊戲權利。我國已公告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故有義務保障所有兒童平等的遊戲權利!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31條:
一、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享有休息和閒暇,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遊戲和娛樂活動,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
二、締約國應尊重促進兒童充分參加文化和藝術生活的權利,並應鼓勵提供從事文化,藝術、娛樂和休閒活動的適當和均等的機會。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7條:
締約國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身心障礙兒童在與其他兒童平等基礎上,充分享有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
融合式遊樂設施的設計原則?
融合式遊樂設施的設計應遵循下列7項原則:
一、
公平(be Fair):遊戲場應能促進所有人(含失能者)公平使用。
二、
融合(be Inclusive):排除空間障礙,使空間可供不同人使用。
三、
聰明(be Smart):創造簡單、直覺性的空間,幫助人們從遊戲獲得成長。
四、
獨立(be Independent):設計一個促進獨立探索和參與的環境。
五、
安全(be Safe):遵循安全規範,並保障參與者情感與精神安全。
六、
積極(be Active):提供促進社會互動、合作與身體能力的活動。
七、
舒適(be comfortable):符合社群與使用者的多樣需求。
國際上推動融合式遊樂設施的現況?
一、
香港:共計37處不同型式的共融遊樂設施,約7成兒童遊樂場設有多元化共融遊樂設施。107年預計完成1所大型共融遊樂場。另香港迪士尼樂園計有23項遊樂器材可供輪椅使用者遊玩。
二、
新加坡:105年共計有5處公園設置共融式遊樂設施,106年預計達到11處。
三、
韓國:首爾兒童大公園101年在「冒險的世界」兒童遊戲場區域設置1組無障礙遊戲設施,105年1月13日新增「蠢蠢欲動遊樂設施」作為融合式設施。
四、
馬來西亞:102年12月啟用無障礙兒童遊樂園,佔地近1,000平方公尺。設有3項玩樂設施,包括綜合玩樂組、公園迷宮及城市玩樂,開放12歲以下特殊兒童使用。
國內推動融合式遊樂設施的現況?
兒童遊樂設施在促進兒童認知、肢體、感覺發展、人際互動及社交功能上扮演重要角色,然而國內公園、學校的遊樂設施普遍缺少融合概念之設計規劃,例如通道缺少斜坡設計,導致使用輪椅的孩子無法進入遊戲場當中,或是沒有關於聽覺、觸覺或視知覺的遊具,使得視覺障礙或聽覺障礙的孩子,即使進入遊戲場,也難以尋覓到適合的遊樂設施;此外,部分遊戲場未落實無障礙設計規範,導致身心障礙兒童遭環境拒絕、排斥,無法順利與一般孩子互動遊戲。
相較鄰國如韓國、新加坡及香港等,皆於近年陸續設置融合式遊樂設施,惟我國迄今仍缺乏此類融合式兒童遊樂設施,亦尚無中央法令之推動或建立規格標準,故臺北市政府率全國之先,自105年起陸續設置融合式遊樂設施,且為落實公約精神,自鄰里公園、學校、河濱公園及兒童新樂園等,進行全面性推動,希望能逐步建構完善的融合式遊樂環境,讓越來越多的身心障礙或特殊孩童,能平等享受遊戲權,與一般孩子一樣,共譜快樂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