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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16條、第25條、第26條修正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6, 25 and 26 of "Regulations for Management of Farmland Irrigation and Drainage Facilities"

發布於  2021-10-20  截止於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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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農水字第1106035636號

主  旨:預告修正「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田水利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三項。

三、「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

四、本案修正條文為減少行政流程,以提升農田水利設施管理效率,並為保障現已提出申請者之權益,急需修正,以避免造成延誤動工之損失,故將本案之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45巷5號6樓。

(三)電話:02-8195-3146。

(四)傳真:02-8911-6197。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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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 2021-11-03

綜整回應:

針對本次辦法修正所提意見逐項綜整說明如下

  1. 本次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修正案,其中第16條係變更農田水利設施涉及向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第25條修正主管機關得委任事項,其修法皆無涉臺端所提之農田水利供水業務。
  2. 有關本辦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第19條第1項、第2項所定檢驗、稽查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係指「灌溉水質檢驗稽查」事項,無涉臺端所提之產銷履歷與有機履歷認證,另本項並未修正。
  3. 本辦法依據農田水利法授權訂定之,農田水利法為水利法之特別法,故涉及農田水利事項優先適用農田水利法。另本次辦法第16條第2款後段修正略以:「屬都市土地且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應向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為供農田水利設施使用之特定專用區」,係為配合都市計畫之土地管理並權衡可行性訂之,為屬農田水利法第8條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之應踐行之程序,以符合都市計畫法之規定。
  4. 本次辦法修法係涉及農田水利設施變更申請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及主管機關得委任事項,與臺端所提之農稱產出與履約能力(契作以及餐飲食材供應)無涉本次修法事項。
  5. 臺端所提之耕作水資源之品質有機作物與自主品管及認證期間之農事作業區域影響事宜等項,無涉本辦法修正事宜。
  6. 本辦法第25條修正,係將農田水利法及本辦法之相關管轄權得委任下級機關辦理對外辦理之事項,包含設施廢止及兼作事項,無涉臺端所提之引水人管理、業務銜接及交接事項及機關內部其他請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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