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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公告:預告「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修正草案

OVERSEAS COMMUNITY AFFAIRS COUNCIL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Overseas Compatriot Identity Certification Act"

發布於  2020-09-25  截止於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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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9922
僑綜證字第1090701368

主  旨:預告修正「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僑務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六條。

三、「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ocac.gov.tw),「公告事項/法規」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僑務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3樓。

() 電話:02-2327-2916

() 傳真:02-2356-6385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委  員  長 童振源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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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僑委會已於109年12月1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僑委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僑綜證字第10907017681號

僑務委員會令:修正「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條文

OVERSEAS COMMUNITY AFFAIRS COUNCIL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Overseas Compatriot Identity Certification Act"

機關綜整回應

僑務委員會 2020-11-27

綜整回應:

一、本草案於預告期間,接獲民眾留言建議如下:
整部條例應改為「僑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畢竟旅居海外的臺灣原住民如要申請,亦不認同自身是「華裔」。僑委會應轉型為服務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海外僑民單位,而非僅具有「華裔」血統就可被視為華僑。
二、有關以上建議,經本會衡酌以下各節,仍維持本施行細則原有名稱:
(一)一般通稱之「華僑」、「僑民」,係採廣義之解釋,即具有華裔血統,且在政治和文化上認同中華民國臺灣之海外華人均為本會僑務工作服務之對象。
(二)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係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16條規定授權而訂定,在母法名稱未修正前,本施行細則名稱尚難修正;另查國內各主管機關涉及「華僑身分證明文件」之法律及法規命令暨行政規則共計64種,相關法規修正涉及層面甚廣,因目前並無窒礙難行之處,在法安定性原則考量下,仍以維持現行名稱為宜。
三、以上內容敬請卓參,十分感謝民眾於預告期間提供之寶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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