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預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4條、第90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90 of "Regulations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發布於
2021-11-29
截止於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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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四條、第九十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 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二十三條第四項。
三、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九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詳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 ),「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 本次修正僅係調整對應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職類課程,且有利微型企業提早因應配合,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組)。
(二) 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2樓。
(三) 電話:02-8995-6666轉8203。
(四) 傳真:02-8995-6665。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許銘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九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勞動部已於111年1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勞職授字第11002065741號
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90 of "Regulations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機關綜整回應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2021-12-14
綜整回應:
留言事項一 1.人數未滿5人得受過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課程的人擔任,是否改由委託職安衛顧問公司進行輔助小型企業相關職業安全衛生事宜? 2.是否人數超過一定人數,事業單位應雇用工業安全技師或職業衛生技師從事風險評估或暴露風險評估,並依風險等級進行管理或改善? 3.事業單位規模達到一定規模,是否定期找執業之工業安全技師或職業衛生技師,進行臨場服務(配合醫護人員臨場服務時間)? 職業安全衛生署 : 1.勞動部已有補助各地方政府聘用在地專業人力推動中小企業工作環境改善計畫,本次修正係為鼓勵第二類及第三類危害風險較低之微型企業雇主或其代理人親自接受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助於職場安全衛生落實。 2.另關於留言2.及3.事項與本修正草案無涉,本署將錄案研議。 留言事項二 真的有需要為了這個增加一個條文或是一張證照嗎? 明明就可以當作三十個人以下就好了,真的多了這張證照就有意義嗎? 加一張證照不如多派個人稽核,跟認真開罰要求,不是比較乾脆一點嗎? 到底是浪費人力物力還是圖利,就讓我們看下去吧~!!! 職業安全衛生署 : 為鼓勵第二類及第三類危害風險較低之微型企業雇主或其代理人親自接受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助於職場安全衛生落實,因此增列雇主或其代理人經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合格,即得擔任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促使安全衛生管理權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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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預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4條、第90條修正草案
勞動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勞職授字第1100205948號主 旨:預告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九十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勞動部。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九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詳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四、本次修正僅係調整對應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職類課程,且有利微型企業提早因應配合,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組)。(二)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2樓。(三)電話:02-8995-6666轉8203。(四)傳真:02-8995-6665。(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許銘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九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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