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預告「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第28條、第41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7, 28 and 4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 Automobile Driver Training Schools"
發布於 2021-06-22
截止於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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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交路字第 11000142101 號
主 旨:預告修正「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公路法 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三、「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motc.gov.tw/ ),「公務瀏覽/公告發布令」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交通部。
( 二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 50 號。
( 三 ) 電話: (02)2349-2142 。
( 四 ) 傳真: (02)2389-9887 。
( 五 ) 電子信箱: lienjen@motc.gov.tw 。
部 長 王國材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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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1年3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交路字第11150001391號;臺教社(一)字第1110014637A號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7 and 4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 Automobile Driver Training Schools"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21-09-01
綜整回應: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訓練費收費上下限,係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確保駕訓教學品質及穩定駕訓市場,故有其必要性。考量駕訓班收費議題未涉及本次修法主題,暫未納入考量,惟本部仍將持續關注各駕訓班訓練費收費情形,以維護受訓學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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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預告「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第28條、第41條修正草案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交路字第11000142101號主 旨:預告修正「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交通部、教育部。二、修正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三、「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務瀏覽/公告發布令」網頁。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交通部。(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三)電話:(02)2349-2142。(四)傳真:(02)2389-9887。(五)電子信箱:lienjen@motc.gov.tw。部 長 王國材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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