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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第28條、第41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7, 28 and 4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 Automobile Driver Training Schools"

發布於 2021-06-22 截止於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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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618
交路字第11000142101

主  旨:預告修正「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三、「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務瀏覽/公告發布令」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交通部。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

() 電話:(02)2349-2142

() 傳真:(02)2389-9887

() 電子信箱:lienjen@motc.gov.tw

部  長 王國材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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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1年3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交路字第11150001391號;臺教社(一)字第1110014637A號

交通部、教育部令:修正「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第41條條文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7 and 4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 Automobile Driver Training Schools"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21-09-01

綜整回應: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訓練費收費上下限,係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確保駕訓教學品質及穩定駕訓市場,故有其必要性。考量駕訓班收費議題未涉及本次修法主題,暫未納入考量,惟本部仍將持續關注各駕訓班訓練費收費情形,以維護受訓學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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