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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4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9-4 of "Standard Punishment and Handling of Violations of Road Traffic Rules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25-10-20  截止於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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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交運字第1145014698號

主  旨: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九條之四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九條之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tc.gov.tw/)「政策、法規與研究-法規即時檢索-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本次修正內容主要係為使執法員警實施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檢測規範更臻明確,以防制毒駕危害,屬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有其急迫性,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聯絡人:陳技正。

(四)電話:(02)2349-2168。

(五)傳真:(02)2389-9887。

(六)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世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九條之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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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4年11月1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交運字第11450159091號;台內警字第1140874877號

交通部、內政部令: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4條文,自114年11月19日施行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9-4 of "Standard Punishment and Handling of Violations of Road Traffic Rules Regulations" (amended regula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9th, November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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