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18點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agraph 18 of "Food Businesses Shall Mandatorily Make a Food Safety Monitoring Plan, Conduct Tests and Meet the Minimum Testing Frequency Cycle and Other Relevant Matters"
發布於
2023-08-04
截止於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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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十八點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七條第四項。
三、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十八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 )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65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瑞元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十八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2年11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衛授食字第1121302806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agraph 18 of "Food Businesses Shall Mandatorily Make a Food Safety Monitoring Plan, Conduct Tests and Meet the Minimum Testing Frequency Cycle and Other Relevant Matters" (amend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uly 2024)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23-11-30
綜整回應:
1.
查現行「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
19
條規定,「農產植物、菇
(
蕈
)
類及藻類之冷凍、冷藏、脫水、醃漬、凝膠及餡料製品、植物蛋白及其製品、大豆加工製品」輸入業者類別,包括輸入食用花卉及蔬菜類、水果類、咖啡類、香辛料、蔬果加工製品類等之業者,其中即已包括「水果類」。依前揭說明,輸入冷凍水果之業者已納入規範對象。
2.
現為強化我國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落實自主管理制度及避免不符規定之產品流入市面,故將此業別納入本修正草案管理範疇。
3.
冷凍水果之範圍包含未經處理或加工即冷凍之生鮮水果,或於採收後,經篩選、清洗及輕度加工,如削皮、切片、切塊、切絲、去核、修剪或其它物理方式處理後冷凍之水果,包含冷凍果泥等,不包含已經二次加工烹調製成之其他冷凍產品
(
如水果冰棒、雪酪等
)
。
4.
原簡表內針對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
「每季」或每批
檢驗頻率係為誤繕,請以正式條文為依據,應為
「每半年」或每批
。簡表俟本條文正式公告實施後將併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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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18點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衛授食字第1121301726號主 旨:預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十八點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三、「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十八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365(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瑞元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十八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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