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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Management of Infectious Biological Materials"

發布於  2025-05-09  截止於  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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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2 留言 0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衛授疾字第1140100248號

主  旨:預告修正「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三、「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二)地址:1005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三)電話:(02)23959825

(四)傳真:(02)23945359

(五)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六)聯絡人:蔡先生

 

部  長 邱泰源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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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5年4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 衛授疾字第1150100355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Management of Infectious Biological Material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5-12-24

綜整回應:

評論者

評論日期

評論內容

回應內容

匿名

114/5/10

看一下(附圖)

評論內容未涉辦法修正草案,爰不予回應。

rom

114/6/25

  1. 此草案對於生物安全管理主管的經驗經歷完全跟之前所謂的三年經驗都沒有,不碰實驗的人員都可以當,到底是怎麼修法的?

  2. 怎麼只是上個生物安全協會課程就可以當生安主管,對於不同場所及到底是不是實驗室操作過的人員,連沒操作過的人上個課就能知道如何制定程序嗎?

  3. 為何只有一個訓練單位獨大,可否有其他訓練廠商?

  • 修正條文第11條第1項已明白揭示生物安全主管及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應由設置單位具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相關領域專業知識能力之人員擔任,又衡酌生物安全主管一職肩負督導設置單位生物安全管理事務之責,為消弭實務上對於原辦法訂定「生物安全主管應具有三年以上實驗室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工作經驗」之認定爭議,爰推動生物安全管理人員認證制度,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生物安全管理人員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認可之第三方專業機構辦理訓練及認證,確保生物安全主管必備之相關專業知能。

  • 有關生物安全管理人員訓練機構實務應遵行事項,於本次修正條文第34條及第35條訂有相關規定,符合資格者均可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故不參採本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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